问题——“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为何出现截然不同裁判结论 据裁判文书显示,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任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公司85%股权,同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任某主张其与该公司在1999年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涉及的权益需要确认劳动关系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其请求后,任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围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实体审理,认为在缺少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情况下,应结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并指出任某自2006年至2024年由另一家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提交的工资表、借款单缺乏发放记录且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资金支配便利,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上诉,强调法律并未禁止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且公司在庭审中并不否认其主张事实。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起诉,核心理由并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是“是否存在需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 原因——从“实体审理”转向“程序审查”,关键在是否存在实质争议 二审法院指出,劳动争议进入法院审理,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争议为前提。本案中,任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但在仲裁及一审阶段,某建设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与请求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或抗辩意见。换言之,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关键点上并未形成真实对立的争点,缺乏实体审理所需的争议基础。基于这一判断,二审认为该案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裁判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并纠正一审“直接作实体判决”的法律适用不当。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出司法审查的两层逻辑:其一,劳动关系确认案件通常用于解决用工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对立突出等情形;其二,若当事人之间对权利义务并无对立,仅以“确认”作为形式诉求,可能与诉讼制度解决争议的功能定位不相匹配。 影响——对企业治理、劳动用工合规与司法资源配置的多重提示 其一,强调“争议性”是劳动争议诉讼的门槛。裁判结果提示,法院并非对所有“需要一纸确认”的事项都进行实体判断。对于并无对抗的确认请求,可能更适宜通过公司内部治理、行政合规补正、证据完善后的其他程序路径解决,避免“无争议而诉”的程序空转。 其二,折射出公司高管双重身份的合规难题。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是否当然排除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上的一概否定结论,实践中仍需结合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领取劳动报酬、岗位职责是否具有劳动从属性等因素判断。但本案也提示:当个人兼具控制权与劳动者身份时,工资表、借款单等内部材料易受到“可操控性”质疑,社保缴纳主体长期不一致亦可能引发合规风险与证据链断裂问题。 其三,有利于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回归“解决对立”的制度本意。对缺乏实质争点的案件在程序上予以筛除,有助于将有限审判资源集中于存在真实权利冲突的纠纷,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对策——减少类似争议的关键在于证据规范与合规管理“双到位” 一是企业应完善用工与任职“两套文件体系”。对高管兼任职工情形,应通过岗位职责、薪酬制度、考勤管理、绩效评价等形成可核验链条,避免仅以内部表格或借款凭证替代劳动报酬支付与管理事实。 二是依法规范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人员身份匹配。社会保险缴纳虽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但在劳动争议中具有重要参照价值。缴费主体与实际任职单位长期不一致,容易引发合规追问与证据矛盾,应及时开展梳理、纠偏与补缴(如符合法定条件)。 三是当事人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前,应评估是否存在真实对立争点。若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并无异议,需更明确诉求目的:是为补缴社保、工伤认定、工龄计算,还是为解决其他行政或民事事项。不同目的对应不同路径,盲目进入诉讼可能导致程序性驳回,增加时间与成本。 前景——以“实质争议”为导向,劳动争议司法将更强调精准分流 从案件释放的信号看,劳动争议司法审查将更注重案件是否具备“可裁判性”:即是否存在需要司法作出实体裁断的对立事实与法律关系。未来,围绕确认劳动关系、社保补缴情形、公司高管身份认定等问题,法院可能更加重视对诉讼目的、争点对抗程度与证据可核验性的综合审查。,企业与劳动者更需要通过制度化、可追溯的合规管理来降低纠纷发生率,也需要在纠纷发生后选择更匹配的救济路径,以提升权利实现效率。
该案裁决不仅涉及个案法律适用更反映了经济转型期劳动法律关系的新特点随着企业治理结构日益复杂如何在保障特殊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经营将成为完善劳动法治体系的重要课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