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履约完成后遭“制裁”拒付,企业权益受损且沟通受阻。该案源于一份船舶建造分包合同。2023年9月,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其所属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部分模块提供建造服务,合同金额约1945万美元。2024年6月工程按约完成并进入总装环节后,第三国将中方企业列入制裁清单。随后,外方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尾款1186余万美元,并关闭沟通渠道,导致中方企业面临资金回收受阻、项目交付链条承压等风险。 原因:单边制裁外溢叠加跨境履约复杂性,使商业争议被“政治化”放大。一方面,个别国家通过国内法域外适用实施单边制裁,将压力传导至跨境交易链条,促使境外相对方为规避所谓合规风险而采取“切割”策略。另一方面,涉外海事工程周期长、金额高、参与主体多,合同履行与船舶总装、融资结算、保险担保等环节高度耦合,一旦关键款项支付中断,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项目节点及上下游供应。该案中,外方以“第三国制裁”为由拒付尾款,实质上侵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正常国际经贸合作的不确定性。 影响:司法明确“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可预期的救济路径。本案被认定为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具有示范意义。《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违反规定并侵害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该案以司法方式回应企业跨境交易中遭遇单边制裁“外溢”的问题,向市场主体释放清晰信号:合法合约权益受侵害时,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获得及时、有效且可执行的救济。同时,案件处理也兼顾涉外交易的实际需要。法院审查后依法准许诉前扣押船舶申请,并要求外方提供反担保;同时依法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船舶“活扣押”机制,在严格限制离港离境的前提下,允许船舶原地继续改建,尽量降低对建造总装、企业运营及供应链的影响,表明了在依法强制与减少交易损失之间的平衡。 对策:用足程序工具与调解机制,推动纠纷高效化解并强化规则指引。案件推进过程中,外方为解除扣押,从境外向法院账户支付约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法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外方释明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推动当事人回到法律与合同框架内沟通。随后双方主动申请调解,法院组织多轮磋商,在39天内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并就后续可能争议约定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深入提升争议解决的确定性。执行环节中,法院依申请从反担保金中划拨和解款项,实现中方企业尾款全额回收;其余反担保金依法返还至外方指定账户,并在后续协助提供跨境支付与申报材料,体现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该案表明,处理涉外纠纷,既要依法运用财产保全等措施确保裁判可执行,也要运用调解在涉外商事海事争议中的效率优势,以更低成本实现实质性解决。 前景:司法反制裁救济逐步常态化,将增强跨境交易信心与供应链稳定预期。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业协作加深,单边制裁对国际经贸活动的干扰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仍将存在。该案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操作的程序工具和可落地的执行安排,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强的规则确定性,帮助企业在遭遇不当外部限制时稳住合同履约与资金回收。可以预期,未来类似纠纷中,企业将更加重视在合同中预设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地、付款路径与担保安排等条款;司法机关也将继续在依法行使管辖、提升审判与执行效率、完善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诸上积累更成熟的经验,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这起标志性案件的妥善解决,反映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也展现了司法对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保障作用。案件向外界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以政治手段干扰商业契约、损害正当权益的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内受到纠正。随着更多企业熟悉并运用法律途径应对不公限制,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层面的参与度与影响力也将更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