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在株洲是被养母王瑶一手带大的。2003年5月他出生没多久,生母张梅就离家出走,生父刘志因无力抚养,便将他寄养在王瑶家中。刘俊长大成人后在2025年4月意外溺水身亡,没留下任何遗嘱。因为这套房子是他和王瑶共同共有的,所以生父、生母和养母为了争夺房子的归属闹上了法庭。这次事件让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通报,最终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王瑶享有房子10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俊去世时未婚且没有孩子,所以房子作为遗产该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鉴于生父刘志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把自己的遗产份额全部给养母王瑶,法院对这个决定予以认可。生母张梅在儿子出生几个月就抛弃了他,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所以法院决定不给她任何遗产份额。虽然刘俊的生父刘志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已把应得的那部分全部赠与了养母王瑶。 另外,法院还考虑到了实际情况:这栋房子原本就是刘俊和养母王瑶共同购买的。由于两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份额比例,再加上他们之间存在真实的抚养关系,所以法院认定他们各占50%。最后算下来,养母本来就拥有50%的份额加上获得的50%遗产份额,总共就是100%的产权。 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官还特别强调了一点:父母是有责任抚养孩子的人。如果父母有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就要少分甚至不分。这次事件中生母长期缺席孩子的成长过程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法院没有给她任何遗产分配权。法官还指出这是法律对失职者的惩罚也是对尽到责任者的奖励。 石峰区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亲生父母刘志、张梅虽然是刘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享有分配权;而王瑶作为继承人之外对刘俊抚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不过因为张梅在儿子刚出生时就离家出走没有尽到义务所以法院在分配时就不给她任何东西了。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由于生母未尽到抚养义务不予分配遗产给张梅;生父刘志应继承的份额已经赠予了王瑶;所以最终刘俊名下的案涉房屋50%的遗产份额全部由王瑶继承;再加上王瑶本身已享有该房屋另50%的所有权;所以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王瑶所有并享有该房屋100%产权份额。 这起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既保护合法继承权也惩罚不尽义务的人;既保障养母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失职行为的否定态度;既体现了社会道德底线也展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洪晓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