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居家网店客服被辞退后,赔偿标准因“办证时间”和“多店经营”引发争议。 朱某于2023年3月入职,从事居家客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薪4000元,并需接受在线考勤、工作群管理等安排。2025年3月,朱某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确认其与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营者孟某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其妻韩某起初系个人雇佣,双方为劳务关系;即便后来注册营业执照,朱某也同时服务于其他未办证网店,赔偿应按“减半工资”即2000元/月计算。朱某则表示,入职时已明确工作内容为管理多家网店,工资未按店铺拆分,日常亦在同一管理体系内受统一指挥。 原因——用工主体“边经营边登记”、内部经营安排复杂,成为部分经营者弱化责任的借口。 该案折射出平台经济与个体网店用工中常见的治理难点:一是业务先行、登记滞后,部分经营者在用工初期未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多店矩阵”运营普遍存在,但薪酬、管理、考勤并未随店铺数量变化而清晰划分,劳动者通常仅接受统一管理;三是个别经营者在发生争议时,以经营主体分散、证照先后为由,试图将法定责任内部切割,降低解除成本与赔付标准。 影响——判决释放明确信号:以实际用工关系为准,不能以内部安排转嫁风险。 法院经一、二审审理认为,尽管案涉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晚于用工开始时间,但孟某与韩某作为夫妻共同经营者,对朱某实施了持续、稳定的管理、考勤和报酬支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法院深入强调,随着用工主体逐步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会依据实际用工状态作出评价,不能以“何时办证”“证照名下是哪一家店”来否定或削弱劳动者权益。 针对“工资减半”的主张,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4000元月薪为整体报酬,不可随经营者内部业务拆分而任意分割。多店经营属于经营者的组织方式和风险选择,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相应合规成本与用工责任,劳动者既无义务也难以准确区分其劳动对应的具体经营实体。终审判决孟某、韩某共同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万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00元。 对策——以规范用工化解争议增量,推动“线上经营”与“劳动保障”同步到位。 业内人士认为,围绕居家办公、线上考勤、网店矩阵运营等新形态,应从源头补齐合规短板: 一是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用工备案,避免“先用工后办证”带来的主体不清与责任争议;二是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构成、考核与解除条件,降低劳动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三是完善工资支付与用工管理的主体一致性,确保谁用工、谁管理、谁支付、谁担责;四是对多店经营的内部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将岗位职责与薪酬体系制度化,而不是在争议发生后“追溯拆分”;五是劳动者也应注意保留在线打卡记录、工作群指令、薪酬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前景——司法裁判将持续为新业态用工划清底线,促进行业走向规范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远程办公、线上管理、灵活用工在电商领域加速普及,同时,劳动关系认定、用工主体责任、合同签订等问题更易在“小微经营体”中集中暴露。此案的裁判导向表明,司法将更加注重对“实际支配与从属性”的审查,以用工事实为核心判断标准,防止通过证照安排、主体切换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可以预期,在劳动监察、仲裁与司法裁判的协同作用下,围绕合同签订、工资支付、解除程序等关键环节的规范化要求将进一步强化,推动平台经济有关行业在合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案警示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原则——当技术改变雇佣形态时,法律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司法通过个案平衡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为构建公平可持续的用工生态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