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航空公司机票“锁座”现象引发关注;所谓锁座,是指航空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限制经济舱部分座位的选座权限,普通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只有付费升级或达到特定会员等级的乘客才能选座。对此,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质疑。 从合同法角度看,锁座行为关系到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基本义务的理解。依照民法典,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路线将旅客运输到指定地点。该义务不仅包括提供安全运输服务,也包括相应的座位使用权益。消费者购买经济舱机票后,与航空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票款对应的权益通常应当涵盖经济舱座位的合理选择权。 然而,部分航空公司通过锁座机制,将经济舱内原本应当平等可选的较优座位从基础服务中拆分出来,设置付费或会员积分门槛,形成排他性限制。其结果是改变了消费者支付对价所对应的权益范围,使购买同一舱位机票的消费者服务内容上出现不合理差异。 在信息披露上,问题同样明显。多数航空公司购票环节未对锁座的具体范围、收费标准及免费座位分布作出清晰、显著告知,而以“系统展示为准”等笼统表述替代说明义务,容易削弱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完成购票,难以作出真正知情的选择,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不符。 从公平交易角度看,锁座对不同消费群体造成差异化对待。以会员等级、额外付费划分座位使用权限,本质上提高了普通消费者、尤其是非会员乘客的选座门槛,容易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限制。这种做法偏离了公平交易原则,使消费者在支付相近价格时,却因身份或额外支出不同而获得不同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航空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但并非不受约束。经营安排应以尊重消费者基本权益为前提,不能以商业策略削弱法定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航空公司可以探索更高效的经营模式,但应以规则清晰、信息透明、待遇公平为底线。 当前,随着航空运输市场发展与竞争加剧,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鼓励企业创新之间找到平衡,成为重要课题。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座位分配和收费规则的监管,明确规范要求,推动信息披露标准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航空公司也应主动完善内部规则,在座位分配、信息披露诸上建立更透明、更可预期的机制。
当商业创新的边界开始侵蚀消费公平,就需要法律与监管及时介入。航空服务具有较强公共属性,其经营策略不应演变为对基本权益的层层加价。如何在市场化运营与保障基础服务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既关乎企业责任,也关系行业的长期健康。这起争议再次提醒:商业模式可以创新,但公平交易的底线不能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