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县一起因微信群聊引发的行政处罚纠纷案近日迎来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当地公安局对涉事女教师张女士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法有效,驳回了其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目前,张女士已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事件起源于2024年11月校园内的一则传言。据法院查明,当时天台县某中学办公室内有教师讨论同校一名女教师的不实负面信息,涉及具体姓名。张女士的朋友从参与讨论的教师处获知此信息后,首先在三人闺蜜群中提及涉及的传言,随后通过微信私聊将涉事教师的名字告知张女士。 在随后的微信交互中,张女士的另一位朋友向其求证此事。张女士不仅转述了传言中涉事教师的教授科目、姓氏、年龄等关键特征,还在对方发送检索到的照片后,回复了相关照片。这位朋友随即将聊天内容及照片转发至另外两个六人微信群,导致传言继续扩散。 2024年12月,天台县公安局经调查认定,张女士在三人闺蜜群、三人家庭群中传播涉他人的诽谤性言论,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决定。参与传播的另外两名朋友也被处以相应行政拘留。该案因"三人群聊八卦竟遭拘留"的表述在网络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张女士对处罚结果不服,坚持认为自己仅是在私人小群中进行闲聊,并非传言的捏造者。2025年5月,她将天台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上:私人小群及点对点私聊是否构成"散布"诽谤言论。张女士辩称,自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未预料到内容会被进一步转发,且在看到朋友转发的其他群聊记录时,误以为传言已广泛传播,并非故意散布诽谤言论。她同时强调,自己未捏造信息,不应构成诽谤。 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认定。法院指出,虽然张女士并非传言的最初捏造者,但作为涉事教师的前同事,其传播的信息更容易被他人采信,具有更强的传播力。在朋友问询时,她未对未经核实的负面传言进行劝诫或阻止,反而主动转述关键特征并回复相关照片,主观上放任了他人名誉受损的结果。 关于"散布"的法律界定,法院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散布诽谤言论,不能仅以传播范围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为唯一标准,还需综合考量信息的性质、泄露的可能性以及实际传播的后果。在本案中,张女士应当预见私聊内容可能被进一步转发,且相关信息最终确实扩散,客观上对涉事教师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诽谤,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之处。 对于一审判决,张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已正式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自身未捏造信息、未实施公然散布行为、误信不实信息事出有因等,坚持认为自己在客观和主观层面均不构成诽谤。目前,二审相关程序正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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