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检察院破解涉税行刑衔接难题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最近办了件挺有意思的案子,把检察监督和涉税行刑衔接这个难题给破解了。这事儿是从2022年7月说起的,一家运输公司因为缺进项发票,财务人员张某就通过中间人李某找到了某物流公司的赵某(另案处理)。他俩为了凑数,就通过虚构合同、弄资金回流这一套虚开了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加起来税额有14万多。李某在这事儿里可没少出力,不光牵线搭桥,还帮忙传递信息和票据,还提供了个人账户来完成资金回流。所以说这李某客观上也是帮了虚开发票的大忙。 案发以后,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就盯上了这件事。检察院觉得涉案的运输公司、张某还有李某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嫌疑。不过因为这几个人后来都自首了,态度也好,单位也把税给补上了,所以检察院在2024年9月就把他们给放了,没起诉。但这不代表就没事了,这事儿还得办个行政处罚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让人给自己开假发票,也不能给别人介绍开假发票。运输公司让人给自己虚开发票是为了少交税,这就扰乱了秩序;李某介绍别人虚开发票还帮着弄资金回流,这也是违法的。至于那个财务人员张某,因为这事儿是他职务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单位得担着,但他作为专业人士可能违反了会计法。 案件到了税务部门那儿就卡住了。税务部门觉得处罚李某有点麻烦,因为以前的税务处罚对象通常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李某既不是开票方也不是受票方员工,他算不算适格的被处罚主体呢? 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没在那儿绕弯子解决问题,他们找来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帮忙。检察官们看了好多其他地方类似的案例发现对这种介绍虚开发票的个人也能处罚。 于是检察院跟税务部门开了个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检察官说《发票管理办法》里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了所有对象,“介绍”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是虚开链条里不可缺少的一环,主观上也知道自己在违法还造成了税款流失的风险。要是光因为他不是传统的“纳税人”身份就不罚他,那就是纵容这种违法链条了。 最后税务部门也听进了检察院的意见。2024年10月检察院给税务部门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运输公司还有李某进行处罚。 税务部门很快就展开调查了。2025年3月对运输公司罚了10万、5月对李某也罚了10万。财政部门也把张某违反会计法的事儿给处理了。 这个案子算是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接了个茬儿了。大家都觉得这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好例子。它不光解决了“介绍人”处罚难的问题,也把涉税违法活动里“介绍”行为的责任边界给划清楚了。 这也说明在经济活动复杂的时候犯罪形态也变得隐蔽多了,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多沟通协作才能把这些违法行为都抓出来。 现在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正在牵头制定《关于涉税领域案件行刑衔接的意见》呢,把这些好经验变成制度规定下来,以后就能更高效地协作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