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近日对福成股份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这些违规问题具体包括两个上。 首先是关联方披露不完整。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中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的企业,但公司2024年年报中未将其列为关联方进行披露。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与福犇龙之间发生的3870万元股权转让交易也未在年报中披露。这笔交易涉及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性质重大,却在信息披露中被遗漏,违反了上市公司应当全面、准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严重滞后。2024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签订了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累计交易金额达1.07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然而,公司未能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是待有关交易完成后,才在2025年4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随后于4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这种事后补救的做法表明公司对信息披露规范性和及时性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偏差。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和董事会秘书李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公司及两名高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这已经是福成股份在2025年以来收到的第三份警示函。早在4月份,公司就因2024年年度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一致而被出具警示函。同样在6月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永兴因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也被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 从问题根源看,福成股份的信息披露违规反映出其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上存的深层次问题。公司关联交易众多且复杂,但相应的审议、披露和监督机制并未有效建立。这种状况既反映了公司管理层对合规要求的认识不足,也说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防范风险、规范决策上的作用有限。 福成股份主营生态农业、畜牧业、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及殡葬服务等业务,形成了"食品消费+殡葬服务"的双轮驱动模式。这样的多元化业务结构决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更加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机制。然而,目前公司这上的表现显然未能适应其业务特点和规模要求。 监管部门连续下达警示函,既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是对公司进行的重要警醒。福成股份需要认真对待这多项监管措施,深入反思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管理,确保所有重大关联交易都能够及时、完整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从牧场到墓园,福成股份的跨界经营曾被视为传统产业转型的样本;但当信息披露此资本市场的基础环节屡次失守,企业的发展预期难免被打上问号。此事也再次提醒市场主体:合规不是“可选项”,而是维系投资者信任的底线。在强调高质量发展的环境下,如何在业务扩张的同时同步升级治理与内控,是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必须直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