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遇到的那些钱的事儿

咱们先来聊聊执行程序中遇到的那些钱的事儿。被执行人最关心的,无非就是法院收到钱以后,到底是先扣什么,又是先还什么。这顺序不一样,不光直接影响到最后得还多少本金和利息,还关系到手里最后还能落个多少。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和实务经验,从三个方面把这个清偿的规矩给说透,方便大家参考。 先说说法院判决书里定下来的钱都有啥。生效判决是执行的依据,主文中明确写的那些钱是必须给的。大概分三类: 1. 债务本金 这是最根本的一笔账,像借的钱、该给的货款、工程款或者租金这些,都是基于这个基础算出来的。判决里会写明本金有多少,截止到哪一天。 2. 一般债务利息 这里面有逾期利息、违约金之类的。法院会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定个利率标准,哪怕是民间借贷,也不能超过LPR的四倍。利息是从违约那天算起,一直到还清为止。 3. 诉讼相关费用 败诉方通常得掏这部分钱,像案子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还有律师费(如果合同里有规定或者法院支持的话)。这些都是债权人打官司花出去的前期成本。 进入执行阶段以后,除了上面这些费用,被执行人还得承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新花销: 1. 执行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笔钱不用申请人垫付,等到了钱直接从里面扣。收费标准是按执行金额分段算的:没有金额的每件收50到500元;1万元以下每件50元;1万到50万的部分按1.5%算;50万到500万的部分按1%;500万到1000万的部分按0.5%;1000万以上的部分按0.1%。 2. 执行实际支出费用 比如拍卖房产、变卖货物的时候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运输费还有仓储费等等。这些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多少收多少,必须优先从执行案款里扣除。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没按时还钱,就会自动产生一笔加倍的利息。计算公式是:加倍部分利息=没还的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的天数。这是一种法定的惩戒措施。 那要是钱不够还怎么办?怎么定还钱的顺序?结合《民法典》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 1.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双方在合同里或者执行和解协议里说得很清楚怎么还(比如先还本金再还利息),只要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就会照这个办。 2. 没约定的就按法定顺序走 第一步先扣费用:把申请费、评估费、诉讼费这些推进执行程序的必要成本先付清。 第二步还一般债务利息:把费用扣完了,剩下的钱先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因为利息是本金生出来的利钱嘛。 第三步冲抵本金:利息还完了再去还本金。 第四步付加倍利息:等到本金和普通利息都还清了,再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最高院规定:要是财产不够赔所有的债,那就先把法律文书上的钱(本金加普通利息)还清了再说。 3. 特殊情况要注意 如果债权上有抵押、质押或者留置这些担保物权的话,担保物卖了的钱得先赔担保的债主;如果公司破产了,清偿顺序就按《企业破产法》来(先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税收→普通债权)。 总之,“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没有约定的时候就按“费用→一般利息→本金→加倍利息”这个顺序来;有约定就按约定办。被执行人搞清楚了这一点,才能算准到底该还多少钱,免得因为顺序搞错导致债越滚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