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的巨款怎么就跑到了张某某和魏某梅夫妻俩的账户里?

50万的巨款怎么就跑到了张某某和魏某梅夫妻俩的账户里?原本这是妹妹魏某香用来帮姐姐办事的一个银行账户,结果却成了债权人蔡某某讨债的靶子。早在2007年,魏某香就以妹妹魏某梅的名义在重庆农行开了户,并且一直由她自己掌管使用。到了2012年,为了周转资金,魏某香向蔡某某借了50万,当时她特意写了借条,还约好了月息2%。双方在借条上都注明了钱要直接打进魏某梅的账户。 没想到到了2014年,因为蔡某某没能把钱要回来,她直接把魏某梅和她的丈夫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俩连带偿还50万本金和利息。原告蔡某某手里握着一张农行的客户回单,证明钱确实是打到了魏某梅的账户里。面对这张所谓的“铁证”,被告魏某梅只能拿出妹妹的证言来反驳,但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她和蔡某某之间有过借贷的约定。 一审法院觉得既然钱进了魏某梅的账户,那她就得还钱。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了下来,让张某某和魏某梅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不过魏某梅不服气,立刻提起了上诉。 二审时律师给魏某梅找了三条硬气的理由来翻案。首先是合同成立得讲个“对价”,魏某梅跟蔡某某根本不认识,借条也不是她签的。50万这么大一笔钱连个借条都没有,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其次是看看银行的流水记录就能发现猫腻。涉案账户在一个月里竟然有200多笔交易,金额高达几千万。这些钱主要是用来收货款、付供应商货款和还魏某香的欠款。更离谱的是,这个账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和网银绑定的手机号都是魏某香的,天天在家做家庭主妇的魏某梅根本没法操作这么复杂的业务。 还有一条就是催款短信也很能说明问题。蔡某某发给魏某香的几十条短信里,从来没提过一句魏某梅的名字;起诉之前也从来没给她打过催收电话。 这些证据连在一起说明蔡某某心里清楚得很,借款人其实是魏某香而不是魏某梅。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些意见,驳回了蔡某某的全部请求,认定张某某和魏某梅不需要还钱。 其实这事儿说到底就是法律关系没搞对。借款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光有款项流转是不够的。只有当双方有合意并且还有钱货两清这样的对价时,法律才会把还款责任判给当事人。 所以说“钱进了谁的账户”并不代表“谁就是借款人”,真正的法律关系得看双方是不是有合意还有对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