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男子诉讼中伪造证据被罚2 万元

乌鲁木齐一男子诉讼中伪造证据被罚2万元,他给法院留了一个深刻教训。乌鲁木齐中院把这个事件提了出来,希望给人们敲响警钟。这个事件涉及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有一个人叫刘某,还有一个人叫吴某。事情是这样的:案外人王某和吴某之间有一笔借款纠纷,最后通过民事调解解决了。后来,吴某的妻子刘某发现这个调解可能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重新审查这笔借款的真实性。 在法庭上,吴某拿出了关键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给法官看。但是原告刘某当场指出,这张转账记录是伪造的。因为吴某没有到庭作证,他的代理人给吴某打了个电话核实情况。面对这个质疑,吴某开始时还是坚持说证据是真实的。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代理人告诉他刘某已经调取了相关银行的正式流水记录。面对这个事实,吴某不得不承认自己是通过图像处理软件把转账记录给改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子时认为,吴某伪造重要证据,直接干扰了法庭对借款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法院必须花额外时间和精力去核查证据真伪,这不仅拖延了诉讼进程,也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罚款2万元。 吴某不服处罚决定,就给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他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说自己提交错了证据,二是说自己没什么恶意,三是觉得伪造证据没有被法庭采纳也没造成实际后果。乌鲁木齐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个复议申请。 合议庭指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证据和如实陈述事实。这次吴某伪造关键证据的行为充分表明他是有主观故意的。至于伪造的证据有没有被采纳并不是认定违法与否的依据。 经过审查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原罚款决定。法律文书送达后吴某已经按期缴纳了2万元罚款。 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诉讼诚信则是这道防线的基石。任何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干扰司法、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司法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这个案例正是对这个理念生动实践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