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治理迈入新阶段:〈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生效 中国展现大国担当》

问题:公海保护长期存规则碎片化与执行乏力 海洋覆盖地球表面约71%,其中公海面积约占海洋总面积七成。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作为典型的“全球公共区域”,长期承受多重压力:气候变化重塑海洋生态系统,塑料与化学污染增加生态风险,远洋渔业过度开发导致资源衰退,深海活动增多也让脆弱生态系统面临新的不确定性。基于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治理长期缺少统一、系统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整体安排,涉及的规则分散在不同机制和部门体系中,难以形成合力,海洋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逐步凸显。 原因:海洋活动快速扩张与国际立法相对滞后交织 一上,海洋科技进步显著降低深海探索与远洋开发门槛,海洋遗传资源开发、深远海科考及潜商业活动增加,利益边界更趋复杂;另一上,既有国际海洋法体系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上规范不足,难以对跨区域、跨行业的新型活动进行全面约束。此外,不同发展阶段国家技术能力、资源获取与利益诉求上差异明显:部分发达国家更强调技术与规则优势,倾向在资源开发与制度设计中占据主动;发展中国家则更关注公平分享、能力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权。利益分歧叠加制度供给不足,使公海治理长期处于“需要规则但难以达成规则”的状态。 影响:协定生效为公海治理提供“硬约束”,重塑国际合作预期 此次协定生效,被多方视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节点。协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聚焦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等四个关键领域,首次为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建立较为完整的整体性治理框架,使各类深海远洋活动更有章可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上:一是补齐制度短板,推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治理从“倡议性、碎片化”走向“体系化、可执行”;二是强化秩序与预期,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与程序规则,降低无序竞争和潜冲突风险,促进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形成更可持续的平衡;三是提升合作效率,在能力建设与技术合作等提供制度平台,推动各国形成更稳定的协作网络。 对策:中国以建设性参与推动协定落地见效 协定谈判历时近二十年,经历多轮磋商与复杂博弈。中国较早参与相关讨论与核心议题磋商,在推动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促进不同立场间的沟通协调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协定开放签署后,中国在首日签署,并在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成为首批缔约国,显示出以实际行动支持多边主义、以法治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立场。 进入落实阶段,中国下一步的关键在于把国际承诺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估的公共产品供给:其一,持续提升深远海科考能力与数据共享水平,增强对海洋生态变化的监测评估能力,为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区划设等提供科学支撑;其二,围绕能力建设与技术合作加强与各方对接,推动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治理实践,缩小“能力鸿沟”;其三,积极参与配套规则制定与机构建设,在遵循国际法框架下为完善治理程序、提升规则透明度贡献经验。中方提出将协定秘书处设在福建厦门的意向,也为后续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提供了新的选项。 前景:从“规则建立”走向“规则执行”,考验协同治理能力 协定生效并不意味着问题迎刃而解,真正的挑战在于执行与监督。未来一段时期,如何推动海洋保护区的科学划设与有效管理,如何为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及其利益分享建立可操作机制,如何让环境影响评价覆盖高风险活动并实现跨机制协调,如何通过资金、技术与人才支持提升更多国家的参与能力,将成为协定能否发挥实效的关键。随着更多国家加入并完善国内履约安排,全球海洋治理有望从“达成共识”迈向“形成合力”,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保护优先与可持续利用的动态平衡。

海洋连通世界,公海关乎未来。协定生效,为人类在共同海域“如何开发、如何保护、如何共享”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路径。面向深远海时代,只有坚持合作共治、守住生态底线、提升共同能力,才能把蓝色资源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福祉,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健康、更有活力的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