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门警示生物数据安全风险 呼吁加强关键领域防护体系建设

问题——开放合作与安全风险并存,生物数据安全面临多重挑战。随着生命科学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生物样本、测序数据、临床信息和科研成果正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现实中,一些跨境合作在促进技术交流、提高研发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数据边界不清、审批流程不严、设备与系统链条复杂等问题,使生物样本外流、遗传资源泄露以及关键研发数据被非法获取的风险上升。一旦涉及的隐患被触发,科研层面的失泄密可能继续演变为产业与公共安全层面的系统性风险。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技术依赖,风险可能借“合规外衣”渗透。其一,部分境外机构可能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等名义,通过资助课题、赠送设备、提供平台服务等方式建立绑定关系,诱导合作方提供未经审批的样本或数据,甚至通过虚假申报、夹带走私等手段将样本运送出境。其二,基因数据兼具学术与商业价值,围绕基因专利、生物制药、精准医疗等领域的竞争加剧,个别主体可能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数据以抢占先机。其三,生物研究高度依赖自动化仪器、分析软件与云平台,供应链长、接口多;若关键设备和核心软件由外方开发维护,存在被植入漏洞或“后门”的风险,形成隐蔽的数据外传通道。其四,部分单位安全意识不足,对样本采集、保藏、传输、共享的边界把握不清,内部审批、访问控制、审计追踪和人员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低成本泄露”。 影响——从科研“数据点”扩展为国家安全“风险面”,外溢性强。一旦宝贵生物样本和核心数据流失,可能在多个层面造成不利影响:在科技与产业层面,关键数据被掌握,可能导致专利布局受制、研发路线被预判,进而在基因专利、生物制药、检测试剂等领域陷入被动;在公共安全层面,规模化人群基因数据若被不当利用,可能被用于分析人群健康状况、遗传特点和族群结构,形成针对性的“生物画像”,为研发特定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依据;在科研生态层面,数据外泄会削弱科研机构信誉与国际合作空间,抬升合规成本并增加合作不确定性;在更严峻情形下,若相关资源被用于生物武器或所谓“种族特异性药物”等方向研发,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与社会稳定。 对策——以法治为底线、以全链条治理为抓手,守住样本与数据安全关口。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和开放使用的程序与责任边界,做到“依法合作、可控共享”。一是把牢审批与备案,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的,应按规定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机构在境内采集、保藏以及向境外提供相关资源的行为,应依法从严管理,防止规避监管。二是强化“样本—数据—设备—人员”协同防护,建立从采集、编码、存储、传输到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最小权限、全程审计与异常告警,避免“能拷就拷、能传就传”。三是加强供应链与系统安全评估,对关键仪器设备、数据分析软件和云平台开展安全测评与源头审查,重要数据优先采用可控的软硬件环境与存储方案,及时修补漏洞,减少外部维护带来的不透明风险。四是完善国际科研合作规则,确保中方单位及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依法分享相关权益,形成合作与安全并重的机制安排。五是加强宣传培训与问责,把合规要求转化为科研管理的“硬约束”,对违规采集、非法出境、擅自共享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前景——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实现更高水平安全,形成可持续的国际合作能力。生命科学全球化趋势不会改变,开放合作仍是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路径。关键在于将安全能力建设前置到合作设计阶段,把“可控、可追溯、可审计”嵌入科研流程与平台架构,推动形成标准更清晰、边界更明确、责任更严密的合作治理体系。随着法律制度完善、技术防护升级和治理体系成熟,跨境合作有望在守牢底线前提下更高效开展,为疾病防治、药物研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更有力支撑。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战略竞争力和人民生命健康;在经济全球化与科技合作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既要把握国际合作机遇推动科学进步,也要保持必要的安全警觉,建立健全防范机制。相应机构和科研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生物数据管理与保护,防止战略性资源流失。只有守住底线,才能在开放中确保安全,在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