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帮基层法院解决彩礼纠纷提供了指引。其中有一个“闪婚”的案子挺有意思。郑某和吴某是经相亲认识的,两人见面到登记结婚只用了四天,郑某就给了吴某20万元彩礼。谁知道婚后第十天,吴某找借口去旅游,然后就没回来过。她还发微信说两人没感情基础,要求离婚。法院说婚姻得靠感情,这对情侣从认识到分居才十来天,还没孩子也没好好过日子,明显没建立实质性的夫妻关系。所以法院判郑某的离婚请求成立。至于彩礼钱,法院考虑了几个方面:两人在一起时间短,彩礼也没用在家庭生活上,吴某也没准备嫁妆和生小孩。特别是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有点像借婚姻要钱的样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人办了结婚手续但没一起过日子的话,想退彩礼法院就支持。所以法院判吴某要把20万元全额退给郑某。 最高法在说明这个案例时特别强调了彩礼的性质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如果两人没能真正建立婚姻关系或者有借婚姻要钱的嫌疑,退彩礼的请求就得支持。这个发布不仅给基层法院提供了裁判标准,还表明司法部门倡导健康婚恋观的立场。 最近社会上“闪婚闪离”的情况多了起来,彩礼纠纷也变得复杂了。有些案子里的钱数目很大,跟结婚时间和感情基础完全对不上号。最高法通过这个案例给了个明确信号:婚姻不是买卖东西交换金钱。法律会坚决防止有人借结婚来要钱的事情发生,维护家庭的严肃和纯洁。这次发布案例不仅是为了统一法律怎么用的问题,也是给大家指明了方向,鼓励大家以感情为基础结婚过日子。 未来司法机关还会通过类似的案例来解释法律内容,帮助家庭更和谐社会更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