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优化 自然人按次纳税标准上调至千元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发《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征管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优惠政策衔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后配套制发征管公告,对自然人纳税人的起征点标准进行了调整优化。 此次改革的核心是提升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自今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涨幅达到100%。这个调整将直接惠及数百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公告同时对特定情形下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了差异化处理。对于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点是持续经营特征的交易类型,自然人纳税人不再适用1000元的按次纳税起征点,而是直接参照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这一规定既保护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又从源头上防止了通过拆分交易、重复享受优惠等不规范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兼顾了多方面考量。一方面,允许自然人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以有效减轻其税收负担,降低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涉及的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优惠的问题。 为便利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公告在申报方式上进行了创新。按次纳税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公告更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无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这意味着自然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已通过代开发票、代扣代缴等方式为其办理了申报纳税手续。只有在两种方式都未涉及的情况下,自然人才需要就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规范。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自主权,允许其根据下游客户的需求灵活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起征点上调与口径优化,表面看是征管细则的调整,实质是以更精细的制度设计回应更复杂的市场交易;让小额交易更便捷、让持续经营更规范、让优惠选择更灵活,是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一环。随着新法落地推进,唯有在规则透明、执行一致与依法合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更好稳定预期、激发活力、维护公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