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下去

网络上的言论要是只含沙射影,也能构成名誉侵权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就把这事儿给讲明白了。现在的互联网平台,让大家发表意见特别方便,可有些人偏偏要利用这种便利搞事情。他们在网上建群、发影射的话,甚至用图片合成来攻击别人,还总拿“没指名道姓”当借口来逃避责任。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侵权,一直是司法上的一个难题。 这次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正好把这新型的侵权方式给展现出来了。被告对一个网络主播不满,就在平台上建了个粉丝群,在群里说了不少针对主播的坏话,还通过技术手段弄了些侮辱人的图片来组织大家一起攻击她。这些视频传得很广,让当事人心里压力特别大,社会评价也受损了。原告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有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还嘴硬说自己没提过原告的名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保护重点就是维护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评价,不只是那些直接点名的行为才算侵权。只要你用暗示或者影射的方式让大家能明白你是在说谁,而且还把人家的社会评价搞低了,符合侵权责任的条件,那就一样是侵害了人家的名誉权。 虽然被告没直接说原告的名字,但是他在群里发的那些话、做的那些图片,再加上在直播间连麦组织的攻击行为,都让那些知情的人能清楚地认出谁是受害者。法院还特别强调说,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言论传播得很快、持续时间也长。就算内容经过了处理(比如打码),也可能通过上下文或者别人的认知和具体某个人对上号。 这个判决有好几个重要意义。第一点是明确了在网络环境里那种“间接侮辱”的行为也是受法律管的,堵住了有些用户想用隐蔽方式害人的法律漏洞。第二点是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说明法律很重视对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和社会评价受损的全面保护。 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做错事的程度、他是怎么干的、还有影响范围有多大这些因素之后,判被告得公开道歉并且赔点钱。这不仅是惩罚了坏人,也是给好人一个补偿。这次判案还给社会传达了一个很清楚的信号:网络可不是法外之地,你想说话自由得先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 最近短视频和社交群功能越来越复杂了,有些人用“暗语”或者影射的办法去人身攻击的情况也多起来了。这次裁判给这类行为划出了一条红线,能引导大家在网上互动的时候守规矩、讲文明。 为了对付这种新型的侵权问题,得从多个方面想办法来治。司法上要继续通过典型案例来定规则;监管部门要督促平台把审核机制做得更完善一些;老百姓自己的法治意识也得跟上才行。很多人以为只要不说真名就不犯法其实是错的。 现在的技术发展很快,像人工智能合成图片、群加密这些功能让识别和处理“隐性侵权”变得更难了。以后司法机关可能还得借助一些技术手段来查事实;法律条文上也可以出台更细致的解释来跟上技术发展的节奏。 说到底要让网络空间清朗健康还得靠法律、技术、教育和大家自觉自律一起努力才行。只有在保证大家能说话自由的同时坚决不让侵权和暴力的事情发生,互联网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