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刑法》给了犯罪人一个追诉期限的限制,让他们不能一直躲下去。但是一旦被害人去报案了,办案机关要是本该立案却硬是拖着不给立案的话,那这时间期限就没了。这一点主要是为了保证能把坏人抓起来,也能给受害人撑腰。不过要想用这个规定把坏人给控住,得先看看能不能同时满足下面这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被害人得在那个规定的时间点内去告状。这里说的“被害人”不光是指受害者本人,还得把受害者的近亲属也给算上。毕竟要是受害者受到了威胁不敢去报官,光让他一个人扛着肯定是不行的。要是那个时间到了人家还没去报信儿,那不管他受了多大罪也不能因为这个把追诉期给无限期地延长下去。而且这个告状指的是你真得把那个害人的人给指出来告诉给司法机关,光说自己受了欺负不行。 第二个条件就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还有公安局这边得是理亏的。所谓的理亏就是说明明有案子符合《刑事诉讼法》里说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种该查的情况,但它们却偏偏没动静。只要符合这些情况没立案就是不对的。只要你按规矩把这两点都做到了,就算是过了很久也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哪怕是你那个当时该立案的人一直在躲着不让查、或者已经过了好几年了,只要司法机关在这个地方没站住理儿就会一直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个道理是在1979年那版《刑法》里写进条文的,后来到了1997年修订的时候又加了一条补充规定说“被害人在追诉期内告了状,公检法该立不立”的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