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病异名"不应成为保险拒赔挡箭牌——成都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50万元,厘清重疾险理赔认定边界

一起涉及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典型案例近日在成都高新法院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对保险条款规范化的深度思考。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保险责任认定的双重标准问题,既考验着保险行业的契约精神,也检验着司法裁判的公平尺度。

案件起源于2022年7月,投保人王某为时年5个月大的女儿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明确约定了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病的保障范围。

2023年3月,被保险人确诊脊髓性肌萎缩症(SMA)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G-6-PD酶异常"及"确诊疾病名称与合同条款不符"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瑕疵。

在如实告知义务认定方面,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应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为限。

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能证明G-6-PD酶异常与SMA的医学关联性,也未举证该指标会影响原始承保决策。

医学专家证言显示,这两种临床表现分属不同病理系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关于疾病认定标准,合同约定的"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PMA)"与临床诊断的"SMA"虽名称表述不同,但经司法鉴定确认,两者在发病机理、临床表现等医学实质上完全吻合。

法院指出,保险条款解释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以术语差异剥夺投保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时特别强调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

承办法官表示,保险产品设计应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专业术语,当条款解释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这一裁判要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

行业观察人士指出,该案暴露出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过度依赖形式审查,忽视医学实质判断;二是条款设计存在专业术语与临床诊断脱节现象。

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2年人身险理赔纠纷中,疾病认定争议占比达34.7%,其中神经肌肉类疾病占比显著。

保险的价值在于以契约兑现对不确定风险的承诺。

司法裁判以医学实质与举证规则为尺,既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也倒逼行业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

让条款更清晰、核保更精准、理赔更透明,才能让“保障”二字真正落到每一次理赔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