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减量提质 完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

中小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关系金融安全,也关系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列为重点任务,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体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这些部署表明,中央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注重。 然而,推进涉及的工作时,法治保障仍有不完善之处。市场化、法治化是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的基本原则,但从“一体推进”的要求看,现有法律框架仍存在短板,主要体现在风险处置法律依据不够清晰、处置机制不够顺畅、监管协同不够有力诸上。 为有效补齐短板,需要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从多个维度系统推进。首先,加快构建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的制度框架。金融稳定法应成为金融风险处置与稳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责任主体和工具安排,为机构健康运行与转型提供清晰的法治标准。该法应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控制等法定义务,压实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责任。同时,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形成覆盖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体系。 其次,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与早期纠正”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可从传统的“事后赔付”逐步转向“风险最小化”,在法律层面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具约束力的早期纠正权。对资本明显不足、治理失效、经营偏离主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依法采取要求补充资本、限制业务、更换高管乃至启动重组等措施,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干预、早处置。 第三,打通市场化处置与转型通道。法律应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化兼并重组提供明确规则,厘清各方权责,规范资产负债评估的公允性与股东权益调整顺序,降低道德风险,确保重组真正实现“提质”。同时,建立更顺畅的司法破产退出机制,可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引入由金融监管部门主导的特别程序,实现风险隔离与有序清算。由此形成“自救—早期纠正—市场化重组—司法破产”的递进处置链条,并配套“完善治理—聚焦主业—差异化发展”的转型引导机制。 第四,形成贯穿全流程的现代金融监管合力。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离不开多部门协作。应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完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一体推进”过程中,强化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存款保险机构、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决策协同与行动衔接,确保兼并重组和业务转型符合区域金融定位,防止盲目扩张与监管套利,在法治轨道上形成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的合力。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事关全局。以法治框架统筹市场机制与监管资源,既能为机构转型提供清晰路径,也有助于增强金融体系韧性。随着有关改革举措落地,我国有望形成更健康、更有活力的中小金融机构生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健的金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