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终审判决生效 父亲被判补付并按月支付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是家庭法律实践中长期受到关注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通过具体判决深入明确了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边界与力度。案件当事人为林某与王某。双方曾系情侣关系,于2013年9月生育一子王小华。子女出生后的一段时间里,王某按每月5000元至6000元的标准向林某支付抚养费,共同承担养育责任。但自2018年4月起,王某改变给付方式,不再按原标准定期支付,仅在林某提出需求时偶尔支付部分生活、学习用品费用,导致抚养费给付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直至2025年5月,林某以王小华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围绕抚养费标准及已支付金额的认定存在分歧。王某称,2018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其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支付向林某转款合计45000元,已履行抚养义务。林某则认为,其中部分款项用途与性质不同,不应全部计入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有部分转款记录,但与此前按月固定给付的标准明显不一致,未能持续、充分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关于抚养费给付标准,法院结合证据情况作出判断。尽管王某曾按每月5000元至6000元支付,但王小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具有足以长期支撑该标准的稳定收入。法院综合王某的财产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个人生活支出以及深圳市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每月抚养费为2500元,覆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在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的同时,也兼顾了支付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法院最终判决明确王某的具体义务:补付截至2025年8月拖欠的抚养费177500元;自2025年9月起按每月2500元继续支付,直至王小华年满十八周岁。该判决已生效,具备强制执行力。从法律依据看,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涉及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上述规定共同构成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制度性保障。相关司法解释也为抚养费的范围与确定标准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明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法院裁量提供了清晰框架。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再次强调:亲子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男女双方关系变化而消灭。即使双方结束恋爱或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仍应依法履行,子女是否为婚生身份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权益保障。该案对现实中类似纠纷具有明确指引作用。审理法官同时指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并不等同于鼓励未婚生育。法官提示,社会公众应理性对待婚姻家庭问题,通过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家庭环境,为子女成长提供更可持续的保障。

该案再次提醒社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可以通过司法裁判落到实处;司法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推动亲子关系的权利保障从形式平等走向更具可执行性的实质保护。如何在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公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家庭关系与责任承担,仍需要制度完善与社会共识的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