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考勤人因迟到被解雇上诉被驳回

劳动者因屡次违反考勤制度被解雇,法院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蔡某的上诉被驳回。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劳动者短时间内多次迟到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以及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勤勉义务与用人单位管理权限之间的界限。蔡某在2009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这家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蔡某有长期迟到几分钟的习惯。特别是在2024年6月至7月期间,蔡某迟到次数累计达到了19次。这个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定蔡某已经构成严重违纪,遂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这次决定引发了蔡某的异议。他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蔡某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一是上班迟到多因为电梯高峰时段拥堵、手机信号或考勤系统故障导致;二是家庭特殊困难让他无法及时到岗;三是每次迟到时间较短,影响有限;四是其他员工也有类似情况。 用人单位提供了证据反驳蔡某的说法。公司方面指出,蔡某长期存在迟到行为并且多次教育后仍无改善。公司认为他违反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干扰了正常管理秩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关注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一审法院对证据和事实进行详细核查后,逐一分析并认定了蔡某的各项主张。法院认为“电梯拥堵”并非不可克服的因素,“家庭特殊困难”不能成为不遵守劳动纪律的理由。短期内频繁迟到严重影响了管理秩序和工作安排。此外公司还强调对所有员工的考勤管理尺度一致,并不存在区别对待。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频繁迟到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正当合法。 蔡某上诉后被驳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合理。 这个案件传递出明确信号: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劳资双方都应遵守各自义务。劳动者享有权益也必须履行基本义务如遵守规章制度、勤勉工作等。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管理制度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遇到特殊困难的劳动者应积极与单位沟通寻求合法合规解决方案而非以个人困难来免除工作纪律约束的理由。这个案件为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