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判决涉及罪名认定等法律争议,受到社会关注。法院随后发布答疑,对裁判依据和法律逻辑作出说明。 案件发生于2024年10月2日晚。国庆假期期间,景德镇市昌江大道人流车流密集。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行至红绿灯路口时,与同乘人员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烦躁。等待多轮信号灯后,廖某宇加速通过路口,并在孙某某劝阻下仍持续加速行驶。随后,他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王某某及其不满一岁的幼子,虽紧急制动并转向避让,但因车速过快,仍撞击到三人。事故造成三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宇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认定。检控机关与辩护方对廖某宇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分歧,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认定理由作出阐述。 从主观上看,法院认定廖某宇具备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廖某宇曾驾驶涉案车辆从广州经南昌至景德镇,并有向朋友展示车辆加速性能的意向,表明其对车辆性能有明确认识。他景德镇学习生活多年,应当了解昌江大道为城市主干道并设有限速。案发时处于节假日晚高峰,人流车流密集,他应当预见严重超速的高度风险,但仍在同乘人员劝阻下持续加速,表现出对公共安全后果的放任。其在发现被害人后采取制动、转向等措施,不能否定其在此前严重超速驾驶时的主观心态。 从客观行为上看,廖某宇在节假日晚高峰于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且高度危险。该危险难以有效控制,不特定公众也难以及时预见和避让。最终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构成要件。 关于为何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在答疑中说明了量刑考量。法院认为,廖某宇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并非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矛盾纠纷,也无主动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动机;其超速行为起因于与孙某某的争执,而非预谋危害公共安全。另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并配合处置,具备自首情节。法院据此认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直接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存在区别。 法院判决表明了对主观心态、行为危险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综合评价: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也在量刑上区分故意形态、动机与事后表现,力求裁判尺度清晰、说理充分。 本案的判后答疑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其围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边界、间接故意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解释,并表达出明确信号:在城市主干道等人流密集区域严重超速驾驶,如构成对公共安全后果的放任,可能面临从严追责。
生命无价,规则是守护生命的共同契约。对严重超速、情绪化加速等高危驾驶行为,既要用法律划清不可逾越的红线,也要通过治理与教育尽量把风险挡在悲剧发生之前。以个案裁判回应关切,也应推动形成共识:在公共道路上,每一次对速度与情绪的放任,都可能让他人的命运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