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第六版中,对伪造公文、证件的复印件和伪造不存在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进行了解读。他认为,伪造公文、证件的复印件属于伪造公文、证件的行为。比如把一份公文复印后篡改再复印,这个行为也属于伪造、变造公文。国外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复印件具备原本的证明力,所以也算伪造;另一种认为公文、证件只包括原本,不包含复印件。张明楷主张前者。首先,伪造公文、证件时,通常是在本来没有权力制作的人制作出的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件。不管是用复印还是别的方式,都不影响这一行为的性质。其次,复印件本身具备证明力,通过复印件伪造、变造文件,会损害国家机关文件的公信力。张明楷还探讨了非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的制作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他以2021年3月的案例为例子,有人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印章并使用。张明楷认为这个行为应该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因为这涉及到侵害国家机关印章的公信力。同时他提到没有必要要求存在真实的印章。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他还提到非法经营罪中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与本罪之间的关系。张明楷认为如果这些行为属于经营活动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定非法经营罪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竞合。不属于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就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他强调外国政府的相关证件不在此列。 另外他讨论了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问题。他举例说明明知是伪造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他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本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决定》第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海关签发凭证和单据或其他文件都按照刑法第280条定罪处罚。 保管印章的人出具虚假内容并加盖真实印章的文件该如何处理?张明楷举例说明甲在某国家机关工作保管印章时,给乙出具虚假证明称其是该单位工作人员。这个行为应该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为虽然真实印章存在但其内容虚假会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 胜诉一方出售胜诉判决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张明楷持否定意见。虽然形式上卖出判决书但实际上是转让债权并没有侵害到民事判决书本身的公信力;也没有损害该文件公信力故意。 伪造变造民用机动车号牌是否成立本罪?这一行为值得处罚但无法按照本罪处理。《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相关罪名而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同时《刑法》375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罪名;但在处罚上显得不够合理。所以对于民用机动车号牌无法认定为本罪。 这些讨论都节选自《刑法学》(第六版)P1361-12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