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新规落地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再加力

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切日益增长。

农药残留超标、激素使用不当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众的餐桌安全和消费信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这一重要规章将与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形成配套制度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是生产者或收购方为自己销售的农产品开具的安全保证书,代表了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郑重承诺。

该办法共22条,涵盖了合格证管理的全方位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针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六大类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责任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并按生产批次在产地开具,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

对于农户生产销售农产品,办法采取鼓励而非强制的态度,不作硬性要求,但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方便农户开具。

在合格证的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上,办法规定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

开具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充分考虑了不同规模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情况。

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当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合格证至少6个月。

对于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情况,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数量。

为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办法明确了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行为细化为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

同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这一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夯实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使其对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有据可查。

其次,建立了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形成了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的完整追溯链条。

再次,通过合格证制度,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农产品的来源和质量状况,有助于提升消费信心。

最后,这一制度为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便于发现问题、追溯源头、处置风险。

随着新规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将进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生产经营者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能够按时按规开具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帮助生产经营者理解和执行新规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制度有效落地。

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防线,既需要制度创新的刚性约束,更依赖产业主体的自觉践行。

合格证制度作为农产品质量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抓手,其成功实施将推动我国农业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转型。

当每一颗白菜都有身份证、每一筐鸡蛋带着承诺书,折射的不仅是监管智慧的提升,更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