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成都这边的企业破产案件里管理人拿报酬定个规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搞了个《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这个办法就是为了让“公正高效”和“劳有所酬”能兼得,好让债权人、债务人还有管理人心里都有底。计算报酬的基数是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就是处置完所有破产财产后,除去拍卖过户的税费,能真正给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人的净额。担保物和第三方取回的东西都不算在这个基数里头。如果管理人去聘请律师或者会计师,这些费用直接从自己的报酬里扣;如果是其他非专业人员帮忙,费用可以先从破产费里垫付,以后再找管理人要回来。 管理人先把方案拿出来交给债权人会议看,债权人会议审查完了交给法院初审。法院给个最高限额。如果管理人和债权人商量好了比例,有决议的话,只要不违反规定,就可以把那个80%的上限给突破掉。要是双方一直僵着谈不拢,法院就根据预测的财产值和工作量定个初步比例,一般也不会超过80%。要是用公开竞争的办法指定管理人,报价也不能超过这个法定上限。不过这个初步比例不是死的,法院会根据每个案子的表现来调整比例。 给报酬的时候也分情况。那种法律关系简单、财产集中、预计六个月内就能了结的案子,法院允许一次性把钱给齐。那些周期长、财产分散又复杂的案子得分期给,但第一期加起来不能超过初步确定总额的50%。不管是一次性还是分期付,都得在裁定认可最后一次财产分配方案之后才行;要是还得审计一下再支付也行。 管理人要拿钱得先给法院写申请报告说明情况;债权人觉得有问题可以提书面异议。法院要在十日内书面答复怎么处理。如果管理人中途换人了,新老管理人拿的钱加起来不能突破之前商量好或者法定的上限;要是换人之后还要提高比例,还得重新报批。 如果是多机构一起干活的情况,可以自己商量比例报给法院;商量不成就由法院按工作量定。如果是政府派的人帮忙不收钱;其他干活的人按工作表现从总额里按比例分。不管是和解还是重整还是清算程序里的报酬方案,最后都要写进对应的草案或者分配方案里。 这个新规施行以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但还没把钱付完的都按新规来办;成都辖区里的基层法院也照着执行就行。最后这个办法怎么解释得问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