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小区业委会行使"面试否决权"引行业热议 业主自治边界成焦点

近期,杭州市钱塘区一住宅小区业委会发布的一则人事告示业内引发关注。告示称,业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拟派驻的新任项目经理进行面试考核后——认定其未达到岗位要求——面试结果为不合格,并要求企业另行选派合适人选。此举改变了以往由物业企业单上委派管理人员、业主被动接受的惯常做法,在住宅小区治理中具有一定探索意义。 据了解,该小区去年完成物业服务企业更换,在招标中一家知名物业企业中标。知情人士透露,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项目负责人的任免需经业委会面试考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上岗。业委会有关负责人证实,面试项目经理确为合同约定内容,此次面试结果为不合格,但未说明具体原因。 该事件并非个案。近年来,杭州多处小区出现业主组织对物业管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的情况。去年,城东某小区业委会向物业企业发函,明确表示不认可项目经理人选,要求限期调整;西湖区某小区在引入新物业时,业委会成员多次接触考察后认为首次委派的项目经理沟通能力不足,最终促成企业重新安排人选。后续实践显示,新任项目经理具备酒店服务行业背景,在该小区服务四年间获得业主普遍认可。 这一现象反映出住宅小区治理正在发生更深层的变化。长期以来,物业服务质量差异较大,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能力与服务意识会直接影响管理水平。越来越多业主意识到,选择品牌物业固然重要,但一线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往往更关键。业主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参与,表明了自治意识的提升以及对居住品质的更高期待。 然而,业委会介入项目经理人选也引发争议。杭州多位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对此形成两种不同看法。支持者认为,项目经理是小区日常管理的关键岗位,业委会对重要人选进行把关,有助于将监督从“事后纠偏”前移到“事前预防”。拱墅区某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表示,管理者素质直接影响小区治理成效,严格把关符合业主利益。萧山区部分小区虽未正式组织面试,但物业企业在项目经理任免时会主动征询业委会意见,对不合适人选及时调整。 反对者则认为,人员委派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业委会虽负有监督职责,但直接参与面试并公开发布“不合格”结论,可能超出监督范围,对企业自主经营权造成不当干预。 法律界人士也给出分析。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伟伟指出,从法律关系看,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的选任通常属于企业内部人事管理范畴,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职责在于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并不当然享有人事任免权。但若双方在选聘文件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物业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即形成合意,业委会参与考察便有合同依据。 孙伟伟同时强调,即便存在合同约定,物业企业仍享有拒绝权。从民事法律角度看,企业对内部人力资源配置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若企业不履行约定,业委会无权强制介入,只能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厘清这一边界,有助于在业主自治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取得平衡。 多位基层治理实践者认为,小区管理的目标不在于争夺权力,而在于改善居住环境和服务质量。业委会与物业企业不应对立,更应形成协作关系。对于项目经理人选,业委会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其从业经历与专业能力;如发现不适配,应优先通过协商沟通推动解决,避免简单对抗。

社区治理的落脚点,终究是让居民住得安心、舒心。业委会对物业服务的监督越细致,越需要规则支撑;物业企业越强调专业化,越需要用可衡量的服务能力赢得信任。把权责边界写进合同、把评价标准落到细节、把合作关系建立在互信之上,才能让“把关”不演变为“对立”,推动小区治理在法治化、契约化轨道上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