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小静入职厦门湖里一家企业当企划经理,月入13000元,试用期得6个月。她一来就签了《员工手册》。到了2025年1月,她三次报了加班,说要整理年终报告,一共加了9小时,都想补休。结果公司调了监控录像一查,发现她每次加班的时候都在溜号,要么在吃饭,要么干脆走远了,这事儿不对劲。 录像里看得很清楚:1月9日晚上6点到10点的这四小时班,小静19点39分就走了,直到晚上10点01分才回公司一楼打卡下班。1月15日晚上6点55分她又溜了,7点52分回来待了一会儿,8点13分再次出门后就没再露面,一直到晚上10点02分才打卡。1月16日晚上7点30分她一出门就没回来,直到晚上9点18分才回来打卡。 公司觉得她是在骗补休,这是严重违纪。面谈和书面记录都做了,还问了工会的意见,最后在1月23日就把她辞退了。小静不服气,找仲裁没成功又把公司告上了湖里法院。她觉得自己是真加班了,只是不一定一直在办公室待着,在商场溜达也算工作的一部分。 湖里法院审理后说,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大家一起定的程序合法,她也签过字,就得听这个。她报的加班是要在办公室用电脑弄的事儿,可监控显示她老是不在岗。公司之前还把调查、面谈、申诉的步骤都走了一遍,程序没问题。 法官最后表示:管理加班得靠员工讲诚信。企业定的规矩能不能在法庭上站得住脚,不光要有事实证据,还得保证定规矩的程序合规、大家都知道有这规矩、解除合同的流程也得完整才行。所以这次法院驳回了小静的请求,她拿不到赔偿金这些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