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院纠正"外嫁女"被排斥案 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

问题——外嫁身份被排除,合法收益难兑现 乡村集体经济活动日益多元的背景下,收益分配公平性成为基层治理的敏感点、矛盾点;祁阳一名女性村民李某自幼在本村组生活——户籍长期登记在本组——婚后未迁出,与母亲同一户籍,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并在当地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该村组多年对外提供坟地并收取费用作为集体资金,随后向村民发放土地收益款每人3000元,但以李某系“外嫁女”为由未予分配。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主张领取相应收益。 原因——自治边界模糊与传统观念叠加,导致权利被“习惯性”剥夺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认为村组依据村规民约将外嫁女排除在收益分配之外不违反法律,从而驳回其领取收益款请求。该裁判取向在实践中并非个案:部分地方在集体资金分配、征地补偿、资产清理中,仍存在以婚姻变动、户中无男性、迁出迁入等因素对妇女权益进行差别对待的做法。其背后既有传统宗族观念的惯性,也反映出部分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审查不到位,导致“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仍被当作依据执行。 影响——关乎基层治理法治化,也关系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 永州中院二审认为,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村民依法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利,但自治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为边界。法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有关法律亦确认集体成员在土地权益及其收益上的权利保障。法院深入从权利逻辑出发指出:既然法律征收、征用等情形下保护成员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那么在集体主动经营产生收益的情况下,成员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更应得到维护。李某虽因婚姻关系外嫁,但户籍未迁出、承包地未被收回,仍以原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村组仅以“外嫁女”身份排除其分配权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改判支持李某领取3000元土地收益款的诉请。 该裁判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上,通过司法裁判划定村规民约的合法边界,推动基层治理从“习惯治理”转向“依法治理”;另一方面,明确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益不因婚姻状况改变而被削弱,有助于消除隐性歧视,稳定农村家庭预期,减少因分配不公引发的纠纷,进而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对策——以法治审查和规范程序促自治规则“入轨” 从治理层面看,减少类似纠纷,需要多环节协同发力: 其一,强化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对涉及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成员资格认定等事项的条款,应开展常态化法治体检,发现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及时纠正,防止“以惯例代替法律”。 其二,细化成员资格认定的客观标准。围绕户籍、承包地、稳定居住与生活保障来源等因素,形成公开、可核验、可申诉的认定流程,减少随意性空间。 其三,完善分配决策的程序正义。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应做到规则先行、公开透明、过程留痕,保障妇女等群体平等参与表决、监督与救济。 其四,加强基层普法与纠纷预防。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法律顾问进村等方式提升依法自治意识,推动形成尊法守法的村庄公共规则。 前景——司法导向将促使更多地区纠偏,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更加公平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资源盘活提速,收益来源从传统承包经营逐步延伸到资产租赁、经营服务、集体投资等领域,分配规则的公正性将直接影响群众获得感与集体凝聚力。此案二审改判发出明确导向:凡以性别或婚姻状况为由限制妇女成员权利的村规民约,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可以预期,相关裁判理念将推动基层对既有规则进行梳理,促使集体分配制度更加注重权利平等与程序规范,为农村社会稳定和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这面"铁肩担道义"的锦旗,不仅是对个案的肯定,更是乡村振兴法治化的生动体现。当更多"李某"得到法律保护,当村规民约完成从"老规矩"到"新章程"的转变,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此案再次证明:传统习俗的革新,必须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