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枯枝致人死亡责任纠纷案终审宣判 法院认定林业部门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问题:枯树致人死亡责任认定引关注 据广西高院通报——2024年6月21日傍晚——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村民黄某祥参加完丧宴返家途中,被一株枫香古树的断落枯枝击中头部,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随后提起诉讼。经查,事发地上大陂屯拥有该树所有权;县林业部门辩称树木已枯死并完成注销程序,不应承担管理责任。 原因:管理脱节导致安全隐患 这棵160年树龄的枫香树2018年被列入古树保护名录。此前已有枯枝脱落砸坏民房的情况。2024年4月,村委会向乡林业站报告隐患;5月经审核完成注销手续。但法院发现注销后存管理漏洞:未通知对应的责任主体,保护牌仍悬挂,也未采取任何排险措施。至事发时,危树始终无人处理。 影响:管理部门被判担责 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定,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能自证无过错需担责。虽然树木已注销,县林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仍应防范安全隐患。因其明知存在风险却未采取行动,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对策:完善古树安全管理机制 专家建议应从四上改进: 1. 建立闭环管理流程,确保从隐患发现到处置全程可追溯; 2. 及时公开信息并设置警示标志; 3. 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4. 引入专业评估和保险机制。 前景:推动古树治理精细化 此案警示管理部门不能仅满足于程序性工作。"树木注销"不等于责任终止,必须实际消除安全隐患。未来需要建立更完善的管理标准,平衡生态保护与公共安全。

这场悲剧暴露了基层管理中程序与实效脱节的问题;当行政流程不能切实保障民众安全,"依法履职"就沦为形式。本案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判例,更促使管理者反思:系统里的销号记录与树干上的警示牌,哪个更能体现责任担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如何兼顾保护与安全是亟待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