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里面有两个重要的规定。首先,代书遗嘱要生效,必须得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证,而且得有人替立遗嘱的人写字。最后还得让老人自己、那个代书的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签上名字,还得写清楚年、月、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家里的承包地都是属于这个集体户里的成员共有的。老人活着的时候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给了他们的小儿子周某还有他的财产。那个大儿子张某不服气,就把弟弟告上了法庭。 他认为这个遗嘱是假的,是周某在神志不清的时候让人给逼出来的。法院看了看证据,发现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老人也确实在遗嘱上签了字盖了手印。问题出在遗嘱里面提到了一块百亩的田地。这块田地是属于农村家庭承包的范围。老人把这块地给了儿子周某作为遗产继承,其实是想把属于整个家庭共有的财产权益给单独分出去。这个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和集体户口挂钩的,只有集体户口里面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个权利。而现在周某已经把户口迁到县城了,已经不是这个集体户口里的人了。所以法院判定关于这块田地的部分无效。 这次案子的法官解释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是农户们通过合同无偿得到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只能由集体户口里的农户享有,是不能继承的。只要家里还有其他成员活着,这块地还是会继续由他们承包经营下去。 如果所有家庭成员都去世了,这个承包合同也就终止了。所以这个案子经过一审和二审后都维持原判。 大儿子张某还不服气提出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最后总结一下就是老人遗嘱里写的东西是有效的,只是关于那块田地的部分无效。因为周某已经把户口迁走了不属于那个集体户里面的成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