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华龙法院通报一起虚构住所地“选法院”案:便利诉讼不能越过诚信与管辖红线

问题——便民诉讼遭遇“走捷径”的不诚信操作 近年来,法院持续推进立案服务便利化,通过容缺受理、线上立案等方式降低群众办事成本,尽量实现“让群众少跑腿”。但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将便民举措当作“可钻空子”的空间。为了减少异地奔波或获取策略便利,有人试图通过虚构住所地、虚列被告、编造交易信息等方式“择地起诉”,人为拼接地域管辖连接点,让原本应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进入其偏好的“主场法院”。这类做法不仅违反程序规则,也会干扰诉讼秩序,影响司法公信。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规则误判,诱发管辖连接点“被制造” 华龙区人民法院介绍,在一宗彩礼返还纠纷中,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立案审查发现,起诉材料中关于住所地的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释明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代理律师承认有关证明系为选择“家门口”法院管辖而伪造。 此类现象背后,一上是现实成本压力:异地开庭、调查取证、送达沟通等开支较高,部分代理人为节省时间和交通成本,转而采用“技术性操作”实现就近诉讼;另一方面是对管辖制度的误判甚至忽视:认为程序问题日后可以“补救”,或把管辖规则当作可以绕开的门槛。在诉讼竞争压力与个别不规范执业行为叠加下,容易催生“图方便而失诚信”的冲动。 影响——看似省事,实则造成程序空转与资源浪费 从个案看,虚构连接点可能导致案件立案后被重新审查、移送,甚至需要重新起诉,程序反复、周期拉长,当事人不但没有真正“少跑路”,反而付出更高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从司法运行看,管辖错误带来的移送与重复工作占用审判资源,影响其他案件审理效率;同时,不诚信诉讼也会让守法当事人处于不利位置,削弱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 需要强调的是,民事诉讼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伪造证据、指使作伪证等妨碍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域管辖规则同样清晰: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任何以虚假事实拼接管辖的做法,本质上属于滥用诉权,最终影响的是纠纷实质化解的效率与质量。 对策——以严格审查与行业协同,压实诚信诉讼责任 针对发现的问题,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并就律师违规执业行为向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发出告知函,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执业。 从治理层面看,遏制“择地诉讼”需多管齐下:一是前端把关更精准。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关键管辖要素的材料加强审查与必要核验,完善立案提示、风险告知和诚信承诺机制,让当事人从起诉之初就清楚“虚假材料必有代价”。二是惩戒机制更及时。对恶意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行为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形成明确震慑。三是行业管理更协同。对代理人指使当事人造假等线索,依法依规移送行业组织或主管部门处理,推动律所合规建设,把执业规范落实到接案、立案、举证等环节。四是便民服务更规范。在优化线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的同时,强调“便民不减责”,避免便捷渠道被用于规避规则。 前景——便民与规范并行,让司法提速不偏航 诉讼便利化的目的,是降低维权门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而不是弱化程序规则、纵容投机操作。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和立案机制完善,案件流转更顺畅、服务更便捷将成为常态。此外,管辖规则的严肃性和诚实信用的底线要求也必须同步强化。只有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提速增效,才能让“少跑腿”的改革红利真正惠及守法守信的当事人,让司法资源更多投入到实质解纷与定分止争中。

司法便民不等于程序放松。“少跑腿”的改革红利一旦被异化为“钻空子”的工具,不仅偏离法治初衷,也会消耗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此案提示:无论法律工作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应在规则框架内行使权利,守住诚信底线。随着审查手段的完善与诚信机制的强化,司法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将实现更稳妥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