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部署特殊功能区管控 国土空间治理迎来新阶段

问题:发展任务更加多元,空间治理需要更精细的“定位工具” 主体功能区战略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核心于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对不同区域明确功能定位与开发保护方式,推动各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总体形成以城镇化、农业、生态为骨架的空间格局,并在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明确主体功能定位。随着高质量发展深化,部分区域在三大类主体功能区内部又承担着边境安全、能源资源供给、遗产保护利用、海洋空间优化等特殊任务,既要发展也要守底线,单一类别的政策工具难以完全适配,空间治理亟需更具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原因: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差异显著,叠加功能客观存在 从国土空间实际看,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生态敏感性、产业基础和战略区位差异明显。一些边境地区既是稳边固防的重要屏障,也是扩大开放与口岸经济的重要节点;一些能源资源富集地区承担国家能源资源安全责任,同时生态环境脆弱、修复治理任务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富集地区需要在严格保护前提下推进合理利用;沿海及重要海域空间则面临产业集聚、生态保护、灾害防御等多重目标协同。正因如此,在三大主体功能区稳定框架下,叠加识别特殊功能区,成为提高政策精准度、增强治理协同性的必然选择。 影响:以更精准的规则和政策提升承载能力与安全保障能力 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有助于把“该发展什么、能发展到什么程度、怎样保护”说得更清楚,从而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效能:一是促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加有序。通过把特殊功能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相适应的用途管制规则,可减少功能冲突和无序扩张,强化底线约束。二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承担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边境安全等任务的区域,形成更匹配的政策组合,有利于把国家战略需要转化为稳定可持续的空间支撑。三是推动区域比较优势有效释放。通过差异化支持,既增强城市化地区和城市群的要素集聚与承载能力,也让主产区和生态功能区、特殊功能区在“守底线、强功能”的同时获得更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对策:坚持“总体稳定、局部优化”,以类型化管理完善政策与考核 按照有关部署,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并非对既有主体功能区格局进行大调整,而是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对个别地区承载功能和发展定位作局部优化,重点把握三上工作。 一是保持三大类主体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现行格局充分考虑自然禀赋、承载能力与国家战略布局,下一步不改变基本盘的前提下,提升识别精度与治理颗粒度。 二是明确类型与用途管制规则。围绕边境地区、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海洋空间重点优化区等类型,科学划定空间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建立与功能匹配的用途管制规则与项目准入要求,推动管控标准更清晰、执行更一致。 三是实施差异化开发保护政策并完善考核评价。对边境地区,可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特色产业诸上加大政策支持,引导产业和人口适度集聚、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能源资源富集区,统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对遗产富集区,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探索高质量的保护利用路径;对海洋空间重点优化区,强化陆海统筹与生态约束,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同时,完善与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支持政策,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 前景:以更高水平的空间治理支撑“十五五”高质量发展 从党的二十大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到“十五五”规划建议的对应的部署,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的政策脉络更加清晰。可以预期,随着特殊功能区识别划定、用途管制规则和配套政策体系逐步落地,国土空间将更好实现“分区施策、精准供给、协同治理”,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和边境安全等上形成更坚实的空间支撑,也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拓展更稳定、更可持续的空间基础。

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是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此做法延续了主体功能区战略的科学逻辑,并针对新时代发展任务的变化作出制度补充,说明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定力与治理灵活性。进入新发展阶段,通过更精准、更协调的空间管控和政策支持,将更释放各地区发展潜力,更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国土空间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