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公司年会这事儿又热闹起来了,本来是为了展示公司形象、让大家团结一下,可有些单位把员工上台表演当成了任务,甚至把这跟你还能不能在这儿干挂钩,搞得不少人都有意见。最近在广东深圳和湖北武汉,这两个地方的法院就处理了两起类似的案子,算是给职场里的文娱活动划了个道道。 先说说深圳的小明吧。他在一家企业上班,因为工作实在太忙了,就婉拒了公司让他在年会上表演脱口秀的要求。结果领导不乐意了,说他不给面子。接着公司直接把他给开除了,理由是“不服从安排、旷工”。小明没办法,只好去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一番折腾,最后法院调解让单位赔了钱。 无独有偶,武汉的唐先生也是这个情况。他是个项目工程师,没回应单位让他准备节目的要求,单位就以“消极怠工、不排练也不去活动”为由把他辞退了。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公司赔21万多块钱。公司不服上诉了,但一审法院也认为这解雇决定没道理。到了二审的时候,双方又商量了一下,最后单位给唐先生赔了18.5万元的赔偿金和工资差。 这两个例子里的老板都想把员工不肯参加年会表演当成是“严重违纪”,可法院说了不行。公司要是定规矩没经过员工同意或者公示出来,那规矩就没效力。而且大家会注意到,平时的工作内容里根本就没写要上台表演,硬是把这个当成工作纪律来考核,既没道理也没法律依据。 记者发现现在大家对年会的看法也不一样。有些人觉得这是个好机会,能展示才艺、促进部门交流;但也有人觉得准备节目占用休息时间太累人了。更有甚者的公司还要搞“互换礼物”或者“强制敬酒”这种环节,逼着员工参加,把这事简单地跟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绑在一起,结果原本轻松的聚会变成了变相的考勤和绩效考核。 从法律角度看,公司组织的年会其实是单位自己的事儿,不能跟上班时间、发工资这些混为一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单方面开除员工得有正当理由。员工下班时间想不想参加文艺活动是自己的自由,这根本构不成法律上说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专家也说了健康的企业文化应该尊重员工的个性和选择权。办活动得让大家自愿参加、时间安排合理、权益有保障。千万别占用法定的休息时间去排练或者强迫大家上台。单位得把经营管理的权力和员工下班后的自主权区分开才行。 通过这次判决我们能看出一个道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侵犯。任何管理行为都得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来运作才行。 以后老板们要是想办年会得吸取教训了!要重新看看内部的规章制度合不合理合法才行。只有这样才能让年会回到原本温暖团聚的本意上去,别再因为这个引起矛盾纠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