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米业公司负责人因安全生产责任缺位被查处

问题——责任体系“缺位”,关键岗位无人“对表”履职; 2023年2月1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米业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尹某某未建立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车间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应的管理制度未形成闭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月27日前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的底线,也是员工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本案再次提醒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是选择题,而是法定义务。只有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纳入企业管理的核心环节,才能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主管部门也应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管理缺失行为依法查处,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营造更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