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任李正国在近期召开的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加快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为因客观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合法救济渠道。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企业破产制度已相对成熟,但个人破产领域仍存在立法缺失。该制度空白导致大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商自然人"面临"一次失败、终身负债"的困境。据统计,全国法院系统积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涉及个人债务纠纷的比例居高不下,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更形成社会矛盾隐患。 分析问题根源,主要存在三上因素:其一,现行法律对诚信债务人与恶意逃债者缺乏明确区分标准;其二,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机制缺位;其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尚不健全。这种制度缺陷已产生多重负面影响:既抑制了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又导致部分债权人采取非正规手段追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现状,李正国委员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立法层面建议明确破产程序启动条件、财产范围界定、免责考察期等核心要素,建立"以延期偿还为主、债务豁免为辅"的救济机制。配套措施方面强调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完善信贷风险评估体系,从源头防范过度负债风险。 从国际经验看,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经济体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能大幅提升"办理破产"指标得分。我国在深圳等地已开展个人破产试点,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民法典实施和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破产制度已具备现实基础。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法治方式为"诚实而不幸"者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对恶意逃债保持高压,既能释放创新活力、减轻执行压力,又能稳定市场预期,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