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超龄务工受伤,究竟走“人身损害”还是“工伤”路径? 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用工需求调整,部分劳动者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就业,保洁、餐饮后厨、物业服务等岗位中“银发务工者”增多。现实中,一旦发生事故伤害,争议往往集中在:当事人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然排除工伤认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按什么标准计算。 本案中,务工人员王某入职时已超龄,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因地面湿滑摔倒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以“入职即超龄、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为由,主张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指出,超龄再就业通常不再形成劳动关系,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应依法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有关医疗、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2.8万余元。 原因——制度衔接中的“空档”,催生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回应 从制度衔接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认定与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关系密切:依法办理退休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再就业,通常按劳务用工处理;但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受参保年限不足、就业流动频繁等影响,可能尚未获得完整的养老保障覆盖。若简单以“劳务关系”为由否定工伤救济,容易带来风险转移——劳动者难以获得与工伤相当的保障,事故成本更多由家庭和社会承担,也会削弱用工稳定预期。
对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不只是个案裁判的取舍,更是制度对劳动价值的回应。年龄不应成为安全网的缺口,合规用工也不能停留在形式上。通过更清晰的规则、更便利的参保安排和更严格的风险预防,把“风险有人担、权益有处寻”落到实处,才能让每一份辛劳更有保障,让城市运行更稳定、更有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