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获司法确认 常州中院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问题——超龄劳动者在岗位上发生事故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完整兑现,直接关系其生计保障与社会预期稳定。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试图将工伤保障责任降格为一次性补偿或一般性救济,导致受伤劳动者面临医疗康复、长期生活来源等多重风险。

常州中院二审判决所回应的,正是这一类“保障断档”的突出矛盾。

原因——一方面,老龄化趋势下劳动力供需结构变化明显,部分劳动者因家庭负担、收入来源等因素继续就业,企业也在部分岗位上依赖经验型、熟练型劳动力,超龄用工由个案逐步呈现常态化特征。

另一方面,实践中对超龄用工性质、责任承担与救济路径的认识不一:有的案件机械套用“超龄即劳动关系终止”的形式逻辑,进而限制其享受按月给付的伤残津贴等持续性待遇;有的用人单位未依法规范参保、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却希望以一次性付款了结,进一步放大争议。

影响——本案中,四川籍女工廖女士入职常州武进区某机械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后在操作压机时左前臂严重受伤被截肢,经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伤残五级。

围绕赔付方式与长期保障,双方分歧显著。

一审在认可工伤认定的基础上,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因未认定劳动关系而未支持按月伤残津贴,仅判一次性赔偿十余万元。

二审则从基本权益与实质公平出发,指出工伤保障不应因年龄被剥夺,并关注到不同救济路径之间可能出现的巨大差额:若转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可能达到更高水平;若在工伤路径下不支持伤残津贴,则长期生活保障明显不足,易造成“同伤不同保”的结果。

最终,二审改判用人单位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按月支付廖女士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为其后续生活提供稳定预期。

对策——从制度与治理层面看,超龄用工纠纷的增多提示多方需共同补齐短板。

其一,用人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与用工合规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不能因劳动者年龄因素降低防护标准,更不能以未参保为由转嫁法定责任;对高风险岗位应完善操作规程、培训考核与设备维护,减少事故发生概率。

其二,相关部门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加强指引与执法监督,推动企业依法落实工伤保障责任,同时加大对违规用工、规避责任行为的惩戒力度。

其三,司法裁判层面有必要进一步凝聚规则共识,围绕超龄用工中的权益清单、责任形态与待遇衔接等关键问题,探索更加统一、可预期的裁判标准,减少同类案件的结果波动。

前景——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与再就业渠道拓展,劳动市场的年龄结构将更趋多元,超龄劳动者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参与度仍可能上升。

面向这一趋势,工伤保障的核心应回到“以人为本、风险共担”的基本立场:既要通过规则明确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安全与生活保障,也要通过制度设计减少企业一次性高额支付的压力,形成更可持续的风险分担机制。

常州中院的裁判思路释放出明确信号——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更注重权益保障与实质公平,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促进规范用工。

这起标志性案件折射出我国劳动保障体系适应人口结构变化的紧迫性。

当银发浪潮与产业需求相遇,司法裁判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肩负着引导社会预期的重要功能。

常州中院的判决犹如一块制度试金石,为正在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供了实践样本,也预示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正在向"年龄包容型"制度转型。

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经营成本间找到平衡点,仍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多维协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