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富家女”身份骗取婚恋财物案终审落槌: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关键在于其环环相扣的欺骗链条。被告人尹某某隐瞒已婚身份,在互联网平台化名“尹某迪”,虚构自己为1994年出生的美容行业从业者,并编造“高官父亲、模特母亲”的家庭背景。为增加可信度,她购买虚假怀孕单据,雇请他人冒充父母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见面,又通过情感主播居中协调,许诺“父母将在武汉购房并陪嫁大量财物”。通过这多项预先设计的操作,尹某某骗取被害人申某某巨额财物,其中包括价值19839元的钻戒。 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尹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主观上特点是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一审法院认定,她不仅隐瞒婚姻状况,还以购买假怀孕单、雇请“假父母”等方式逐步获取信任,最终实施诈骗。其作案表现为预谋性强、分阶段推进,情节较为严重。 在上诉阶段,被告人尹某某提出三项辩解:一是与前夫婚姻名存实亡,与被害人系自由恋爱;二是钻戒系被害人自愿赠予,不应计入诈骗金额;三是一审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辩解均不能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因感情状况而消灭,隐瞒已婚身份本身即属欺骗;钻戒系通过诈骗手段取得的财物,应依法追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于法定幅度内的低档,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态也反映其对违法后果认识不足。法官询问其是否认罪、是否愿意退赃争取谅解时,她明确表示“不需要谅解,也不会退赃”。此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主观恶性较深。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也不仅限于经济损失,还包括精神冲击与信任破裂。 从更广的视角看,此类案件折射出婚恋诈骗的新特点。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平台普及,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身份与信息不对称,包装人设、编织承诺实施诈骗。此类犯罪往往隐蔽性强,受害人易受情感因素影响,且追赃难度较大,进而侵蚀社会诚信基础。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既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

“假千金骗婚案”的终审裁定,既是对个案的依法处理,也传递出维护诚信、惩治婚恋诈骗的明确信号;在信息技术深度融入生活的背景下,该案提示公众:诈骗手段可以翻新,但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案件的审结亦为引导健康婚恋交往、净化网络社交环境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