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防腐剂超标引发连环索赔案 法院判决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边界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之际,一起涉及食品安全源头管控的典型案例引发行业关注。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当地两家食品企业的原料质量纠纷案终审落槌,司法裁判首次以量化比例明确食品生产链条中"源头责任"与"过程责任"的边界。

事件源于2022年的多批次"萝卜脯"原料采购。

A食品有限公司从B食品有限公司购入该原料时,虽获得标注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但报告刻意回避了对防腐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检测。

后续抽检显示,相关原料及成品中该添加剂含量超出国家标准2.3倍,直接导致A公司遭下游客户退货并面临45.7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核发现,B公司供应的5批次原料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主审法官指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B公司通过选择性检测制造"形式合规"假象,而A公司未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履行原料复检和成品出厂检验双重义务,形成责任交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关于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法院认定B公司需承担36.58万元主要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特别强调"食品生产者对原料的绝对责任不因下游企业过失而减免",这一表述被法律界视为对《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的司法诠释。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统计显示,2021-2023年因原料质量问题引发的食品企业纠纷年均增长17%,其中添加剂超标占比达43%。

本案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判决确立的"八二开"责任比例具有示范意义:既严惩源头造假行为,又警示生产企业不能将"形式审查"等同于"实质合规"。

行业专家分析,该案暴露出当前食品供应链两大隐患:一是部分企业利用检测项目选择性规避监管,二是中小食品企业质量管控存在"报告依赖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食品原料验收必须包含"全项目检验"和"风险项目重点监控"双重机制。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底线和产业信用。

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源头不可松、过程不可懈,任何环节的侥幸都可能演变为不可承受之重。

只有把好每一道关口,才能守住公众餐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与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