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河航运“体量大、规则散”,法治供给与治理需求不匹配。
内河航运连接产业链、供应链和区域经济,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通航里程超过12万公里,内河水运在大宗货物运输、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支撑沿江沿河产业布局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与行业规模和治理复杂度相比,现行法律规则更多依赖民法典等一般性法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体系化、可操作的专门规范相对不足,容易出现标准不一、规则碎片化、权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影响统一市场建设和依法治理水平。
原因——法律适用存在“覆盖盲区”和“衔接断点”。
游劝荣代表指出,内河航运涉及航道通航保障、船舶运营管理、运输合同履行、港口及配套服务、船员权益、事故处置与责任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等多领域事项。
长期以来,行业治理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行政管理规则和司法裁判经验,但由于缺乏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专门法律,部分关键制度难以在国家层面实现统一确认和有效衔接。
与此同时,海上运输与内河运输在航行条件、风险形态、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法律修订也难以自然覆盖内河航运的全部场景,导致在行政执法、行业监管、司法裁判中可能面临适用依据不足、规则解释分歧等现实困难。
影响——规则不统一将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可能制约绿色高效发展。
内河航运具有运量大、能耗低、污染相对较小的优势,是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方向。
若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框架,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合规标准不清、权利救济路径不明、合同争议处理预期不稳等问题,进而推高制度性成本,削弱行业活力。
对管理部门而言,执法依据分散易造成监管尺度不一,不利于跨区域协同治理和统一大市场建设。
对生态环境保护而言,长江大保护涉及水域生态红线、岸线管控、污染防治等硬约束,需要与航运发展形成制度闭环,缺乏专门立法也不利于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更精准地嵌入行业全链条治理。
对策——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动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内河航运法。
游劝荣代表建议,应围绕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内河航运专门法律,形成覆盖市场准入、经营规范、运输合同与责任、通航安全、行政监管、司法衔接、争议解决、生态保护等内容的系统制度。
立法可着力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行为边界,细化行政管理权限与程序规则,完善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机制,推动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可预期性。
同时,应注重与民法典、行政法相关制度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衔接,兼顾全国统一与分区施策,既保障航运要素高效流动,也为重点水系、重点航道的差异化治理预留制度空间。
前景——以法治方式提升内河航运治理现代化水平,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推动内河航运专门立法,不仅是补齐交通运输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有利于把“长江大保护”从政策要求进一步转化为稳定、可执行的制度安排。
随着统一规则逐步建立,跨区域通航管理、港航协同、运输服务标准化以及涉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有望获得更坚实的法律支撑,内河航运将更好发挥低成本、低能耗优势,服务沿江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为畅通国内大循环、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供长期制度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内河航运立法不仅关系到一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关系到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大局。
期待立法机关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加快推进内河航运专门立法进程,以良法善治为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护航,为建设交通强国、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