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明权促善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九项法定职权释放治理效能

问题——部分合作社治理边界不清,民主管理机制仍需做实。实践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盈余分配等事项上存在程序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少数人“一言定夺”等情况,容易引发内部矛盾,影响成员积极性和合作社持续经营。如何依法明确“谁来决定、怎么决定、决定后如何落实”,已成为提升合作社治理水平的关键。 原因——规模扩大、业务复杂化促使治理制度加快升级。随着农业产业化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合作社业务从单一购销延伸到加工、品牌、仓储物流、电商等领域,资金往来更频繁、外部合作更广、风险也更集中。同时,部分合作社对对应的法律规定理解不够,对章程的约束作用认识不足,导致权责划分不清、监督机制弱化。法律明确成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目的就是把民主管理落到清晰、可执行的程序上。 影响——九项职权为合作社运行划出“边界”,也为成员权益提供保障。按照法律规定,成员大会集中行使九个上的关键权力:一是修改章程,涉及名称、业务范围、出资等基础事项必须经大会同意,确保规则调整公开透明;二是依法选举、罢免理事长、理事及监事机构,避免执行权和监督权被少数人固化;三是对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定,把高风险、高金额事项纳入集体决策;四是审议年度业务报告,并决定盈余分配与亏损处理方案,推动分配更公平、经营结果可追溯;五是决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结构性事项,并通过较高表决比例门槛减少“小圈子”操控风险;六是决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数量、资格、任期等,促进用工规范、成本可控;七是对成员加入、退社或除名作出决议,并保障被除名者的陈述权,维护基本程序权益;八是决定公积金提取与使用安排,为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和提升抗风险能力提供制度支持;九是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各地结合实际完善治理留出空间。上述职权集中由成员大会行使,有助于把合作社“共同体”特征落实到制度层面,提升成员对决策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对策——以章程细化程序,用信息公开和监督闭环提升执行效果。业内人士建议,合作社应依法合规前提下,把成员大会议事规则写清写实:明确会议召集条件、议题提出流程、表决方式、回避规则、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在财务和重大事项上,要加强信息公开和成员知情:年度报告、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与担保情况应形成可核验材料,并及时向成员披露。监督方面,应起到监事或监事会作用,建立对理事会履职的常态监督和纠偏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闭环。涉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严格执行法定表决比例,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和风险外溢。 前景——用好成员大会制度,治理能力有望继续转化为市场竞争力。随着农村经营体系现代化推进,合作社联农带农、稳定供给、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上作用更加突出。成员大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交回成员,让决策过程更透明、可监督。可以预期,治理结构更清晰、内部程序更规范、收益分配更公正的合作社,更容易获得成员信任、金融支持和市场合作机会,也更能应对价格波动和经营不确定性带来的冲击。

成员大会职权的规范行使,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把民主管理真正落到程序和执行上,合作社才能始终围绕为农服务稳步运行。随着乡村振兴深化,持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将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