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 强化矿业权保护与生态治理平衡

矿产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纠纷日益复杂多样,亟需完善的司法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正是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为确保新法有效贯彻而制定的重要举措。

解释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情形,解释明确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推进了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的落实,确保矿业权人能够及时、顺利地进行勘查开采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在处理矿业权提前收回问题上,解释规定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情形,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同时也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补偿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解释的重要内容。

针对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维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将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解释对已经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矿业权人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一规定既鼓励矿业权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又防止了重复诉讼,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处理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与矿业权冲突问题上,解释作出了平衡性规定。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不构成侵权。

但对矿业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推进,又确保了矿业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合理补偿,体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有机统一。

该解释的发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司法担当。

一方面,它为矿产资源领域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它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法治精神。

法治的确定性,是资源要素高效配置与高水平保护的重要前提。

此次司法解释以统一裁判规则回应改革与治理的现实需求,既强调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强化对生态底线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守护。

面向未来,只有把“依法依规、绿色发展、权责对等”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链条,才能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同时,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