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醉驾身亡案二审改判 法院明确责任划分拒绝“和稀泥”

2024年7月,甘肃省庄浪县发生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致死案件;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此改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查明,当年7月9日晚间,朱某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娱乐场所与朋友聚会。次日凌晨1时30分许,朱某开始饮用啤酒。凌晨2时30分后,部分人员离场,朱某与娱乐场所前厅经理宋某、邓某等人转至另一包间继续饮酒。至凌晨6时许,朱某独自驾车离开,途中在省道218线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64毫克每百毫升,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驾驶证当时处于超分、违法未处理、扣留及注销可恢复状态。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宋某、邓某以及娱乐场所承包经营者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娱乐场所及两名同饮者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判决三方分别赔偿3.1万余元,合计赔偿9万余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指出,朱某死亡既未发生在娱乐场所经营范围内,也非经营者、管理者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所致,更非同饮者的侵害行为导致,而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者家属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深入阐释,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尊重他人权益,避免造成损害。但本案中,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饮酒且驾驶证处于异常状态,仍然选择醉酒驾驶,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娱乐场所经营者和同饮者对朱某离场后的驾驶行为既无预见义务,也无控制能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审判决特别强调,司法裁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坚决防止"和稀泥"式裁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虽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但突破了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混淆了道义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限,不利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行为规范意识。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改判具有重要的司法导向意义。近年来,涉及共同饮酒、娱乐消费等场景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判决出于同情弱者、平衡利益等考虑,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客观上造成了责任泛化现象。此类裁判虽然暂时缓解了受害方的经济困难,但从长远看,可能导致社会责任意识模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自我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厘清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其经营场所内和经营活动中,不能无限扩大至顾客离场后的所有行为。同饮者之间虽有一定的相互提醒、劝阻义务,但这种义务以合理限度为前提,不能要求其对他人离场后的独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醉酒驾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和严厉处罚措施。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个人过错造成的后果转嫁给他人。司法裁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体现人文关怀,也要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行为预期。

每一起醉驾悲剧背后,都是对生命规则的警示;司法裁判在依法厘清责任边界的同时,也提醒社会:法治不能靠"平均分担"消解个人违法的后果,更不能因同情而替代证据与规则。唯有把"不开车的酒局"变成共识,把"对生命负责"变成习惯,才能真正减少道路上的无谓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