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我给你讲个事儿,2024年2月,老刘和小周被詹某(人家是另案处理)拖进了一个微信群。这群里天天有人发红包,其实是诈骗犯忽悠被害人转的钱。老刘跟小周心里明镜似的,知道这钱来路不正,但他俩为了那点佣金硬是跟着干了:把自己的微信账号给上线,在群里抢红包凑钱,再火速转给诈骗团伙的“金主”。短短几个月,老刘转了25000元,小周转了24400元,害得14个被害人损失了差不多5万元。 后来公安打电话通知他俩去投案,两人都如实交代了。法院说他们明知道是赃款还帮忙转账,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算是共同犯罪。不过看在他们属于从犯(起次要作用)、又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的份上,就从轻判了拘役三个月,每人再罚2000块。 法官最后还特地提醒咱们:抢红包“薅羊毛”搞不好就成了“踩缝纫机”。看着是轻松赚钱,其实是帮诈骗分子洗白黑钱。网络上没有法外之地,千万别为了一点小利就把账号借出去或者参与来路不明的资金流动。要是成了洗钱的通道,轻则受罚,重则坐牢,最后还得被害人血本无归,破坏社会诚信。 法条部分的解释你自己看吧:刑法里说共同犯罪就是两个人以上故意一起干坏事;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自首的话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明知是赃物还窝藏、转移啥的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