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事儿,四川眉山市洪雅县有个房地产公司,把楼盘项目给了一家建设公司,合同里乙方签字盖章的是周某,这人其实是建设公司的代表。建设公司后来又找周某签协议,直接把活儿都甩给他“个人干”。结果施工过程中周某和建设公司闹崩了,建设公司就把剩下的活儿转手给了纪某当“管理人”。纪某接手后也没闲着,自己往外分包劳务给王某干活。王某因为没有资质,就找了个劳务公司挂靠一下,名义上是公司的人,但钱、材料、设备还有工人都是他自己掏的。工程终于验收交付了,可王某到现在还没把钱拿全。他找甲方沟通了好多次都没下文,最后只能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去打官司。 律师接手后先琢磨证据。周某和纪某都是自然人,他们俩都没实力垫资,却一直以建设公司的名义干活。为了保证能回款,律师决定把周某、纪某、建设公司还有房地产公司这四个都告了。打官司的策略很明确:一是看王某能不能当原告;二是看谁该付钱。 法院审理后觉得这事很清楚:层层违法分包那是明摆着的。房地产公司把工程包给建设公司,周某和纪某又把建设公司的资质借去用了;纪某后来又把劳务活违法包给了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的王某。因为王某是干活的实际人,而且工程质量也没问题,所以他有资格要工程款和利息。 法律上对这种出借资质的行为评价很严:被挂靠的公司要为挂靠人背锅。既然被挂靠的人有责任了,建设公司就不能免责了。这样既符合谁干活谁负责的道理,也能给整个行业提个醒。所以建设公司得对纪某欠王某的钱负连带责任。 责任这块也很简单:周某已经跟建设公司分手了,而且钱也交接清楚了,所以他不用管后面进来的王某;房地产公司也证明钱都给到位了,自然也不用再掏钱。最后法院判纪某把钱给王某还有利息,建设公司也得跟着一块还钱;对方不服上诉了一下,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其实这案子看着没啥大动静,但里头水深着呢——在司法实践里经常碰到挂靠人“跑路”的情况。如果法院判被挂靠的公司免责了,债权人往往就是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律师团队心里只有一个数:得让被挂靠的公司真金白银地把责任给担下来。具体咋操作呢?团队想了四招:先把房地产公司给告上法庭,堵住他们说钱已经付完的漏洞;再拿最高院和四川高院以前的同类判决说事;接着去冻结被挂靠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应收账款;一审赢了立马申请财产保全。 这么一来果然灵验!判决刚下来两周不到,全部工程款和利息就到了王某的账上。这一仗打得漂亮又稳当!“稳、多、快、赢”这四个字的目标一个都没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