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千万别乱来,出借资金必须合法,千万别干“以贷放贷”、信用卡套现去借给别人的蠢事

高梦茹在河南嵩县法院给广大群众提了个醒:借钱千万别乱来,出借资金必须合法,千万别干“以贷放贷”、信用卡套现去借给别人的蠢事,否则很可能会把自己搭进去,财产安全也会受到损害。 咱们具体来说说这件事儿。原告张某是被告李某的朋友,因为李某手头紧急需要周转资金,于是张口向张某借了3万元。张某出于情面没好意思拒绝。为了凑够这3万块钱,张某想出了一个损招:他把自己的信用卡额度套出来,通过刷卡支付的形式把这笔钱转给了李某。结果呢?这借款到了李某手里之后,李某一直拖着不还,无论张某怎么催都没用。无奈之下,张某只能把李某告到了嵩县法院,要求他把剩下的3万元本金还回来,并且还要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了问题。法院查明,张某给李某的钱其实不是他自己的存款,而是他从银行套取的信用卡额度。信用卡额度是银行基于持卡人的信用发放的,这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张某和李某之间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那李某就不能再占有这笔钱了。所以对于张某要李某归还3万元本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方面嘛,因为合同都无效了,约定的利息自然也不成立了。但是考虑到李某确实占用了张某的钱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法院决定判他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张某支付这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说得很明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话,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就得折价补偿。如果谁有错就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大家都有错的就各自承担责任。具体到这起案子就是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合同无效是肯定的。信用卡本来就是银行给持卡人的消费信贷工具,只能本人自己消费用,严禁套现后转借给别人。 像这种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的行为后果很严重:不仅会让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还可能面临信用卡逾期、征信受损、被银行追责甚至涉嫌违法的多重风险。“以贷放贷”、“信用卡套现出借”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红线,大家千万不要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