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这种事儿真别信,以为能躺赢?那简直是掉进了一个大坑。有个叫薛某的男子,就因为相信朋友赖某说的虚拟货币“挖矿”能带来高回报,竟然把67万多块钱都投进去了。结果一分钱的回报都没见着,他实在忍不了了,直接把赖某告上了五华法院。薛某要求赖某把所有钱都还给他。五华法院最后把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给结了,认定交易无效,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判决赖某得给薛某退33万多块钱。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个判决。 事情是在2021年底发生的,薛某是通过别人认识赖某的。赖某马上就热情地给他推荐一个手游项目,还打包票说这项目收入高、回报好。听到这么好的消息,薛某心里就动了一下念头。他考察了一下后觉得不错,就照着赖某的指示给指定账户转了67万多块钱。 后来赖某把游戏账号交给薛某操作,并且积极和他沟通怎么“挖矿”生产虚拟货币。薛某试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账号根本跑不起来,一分钱的回报都没有拿到。他就想让赖某退款,但是两人协商不拢。薛某只好直接去法院起诉赖某,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 五华法院审理后觉得,这个手游项目实际上就是“挖矿”,和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沾边,也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这种活动产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都很大,对社会公共利益不利。赖某明明知道这事儿有社会危险性和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定,还介绍薛某搞这个活动;薛某也知道这是“挖矿”活动却还要追求虚拟货币的高收益。 法官提醒大家说:“挖矿”就是挖坑!现实生活里别信什么虚拟货币“挖矿”的高回报宣传;这种活动能源消耗大、碳排放量大、对经济贡献小;国家早就明令淘汰这种落后生产工艺了。大家在做经济活动的时候千万别被高收益诱惑住,投资之前一定要确认行为合法合规;远离国家禁止或淘汰的产业领域才能防范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次法律连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要把钱退回去;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