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保证劳动者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有些单位却想着在薪酬支付上搞点“创新”,结果这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最近,湖北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给这种行为立了个规矩。 故事的主人公是李某,他在2020年11月进了某公司,一直干到了2024年。2024年12月发工资时,公司耍了个心眼:给李某发了7000元银行转账,算是正常;但剩下的1000元没打款,直接充到了公司内部的消费系统里。这样一来,这笔钱从可以自由花的现金变成了只能在公司内部用的“点数”。李某一看就不干了,可公司没给出合理解释也没改。 2025年1月,李某气不过就把合同给解除了,他说公司没给他足额工资还逼着消费。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补偿金,仲裁机构也支持了他。公司不服气告到法院,双方在这1000元的性质上掰扯不清。公司辩解说这是发福利,后来也补发了现金;李某拿出工资流水和聊天记录证明这笔钱本来就是工资。 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下了结论:工资得用货币支付,不能用别的东西代替。该公司把部分工资充到内部系统里,虽然能用来买东西,但不能随便花、不能流通,这就限制了劳动者支配钱的自由。法院认定这是违法的。 对于公司“事后补发”的说法,法院也不认可。补发是在李某解除合同之后做的,改不了之前少给钱的事实。李某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是有道理的。蔡甸区法院一审判决让公司赔钱,公司不服上诉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这不是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了。之前江苏那边有个企业发工龄补贴也是用那种只能在指定平台用的券,法院判了违法。这说明不管你用什么法子想替代钱发工资都是不行的。 工资是劳动者干活换来的辛苦钱,必须是现金、按时足额给到位。用点数、代金券或者实物来顶工资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个判决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在钱上千万别动歪脑筋。广大劳动者也要长个心眼,碰到这种侵权行为就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只有规范诚信的发薪才能让劳动关系更和谐社会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