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时候,台湾地区、德国、意大利、法国还有澳门地区都已经把这个转换理论给写到成文法里头了。德国民法典里头是先提出来的,后来受它的影响,意大利、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澳门地区都把这个转换的规则给写进了法律条文。当初那个所谓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其实就是让法官在面对一份明显违法的合同时,不是修修补补去解释、补正,而是直接换一张新合同来挽救它。 这种理论在我国《民法典》里头没有明文规定,不过2019年的《九民纪要》第54条倒是把它给搬上了台面。后来好多地方的法院在做判决的时候也直接拿“转换”这个概念说事。比如有的案子里法官就把“独立担保”改成了“从属性担保”,把“质押”换成了“抵押”。这事儿立法上虽然还有点空缺,反而逼着司法实践先跑了一步。 学界有人觉得,既然有解释和事后补正这些制度,再加个转换是不是有点多余?但《九民纪要》用实际案例告诉我们,当一个合同整体无效又没法拆开部分用的时候,只有转换才能帮当事人实现真正的目的。比如银行之外的主体想脱钩设立担保,法律直接就把这个行为给否了。如果就这么直接否定了当事人的目的也落空了。这时候法官就可以推定当事人其实愿意接受从属性担保。于是就把独立担保换成普通担保,既尊重了原意也不浪费资源。 法官在做这件事的时候也得按三步来走:先是看原合同是不是真的无效,再看有没有新合同能替代它生效,最后还得给当事人说清楚一个正当理由——既得尊重他们的意思自治,也得保护对方的信赖利益。如果双方想法不一致了,法官得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真实目的;要是有人故意搞无效来逃避责任,那就得通过缔约过失制度去救济对方的信赖利益。 转换理论能不能用最关键的一条底线就是公序良俗不能碰。凡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一律不能转换。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打着转换的幌子去干违法的事。 法官到底能替当事人想多远呢?理论上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当事人本来就想好要是无效就转成新合同;一种是法官想怎么拟制就怎么拟制;还有一种是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假设他们的意愿。只有第三种模式才能让转换真正区别于解释。 比如那个独立担保转从属性担保的例子:当事人本来想脱钩却被法律禁止了。法官就替他们想了一下:“要是他们知道这事儿会无效,肯定愿意接受从属性担保。”于是就把质押换成了抵押。这时候新合同虽然不是当事人自己写的,但最接近他们心里的真实想法。 不过现在也有个问题:《民法典》生效以后原来的单行法都废止了,《九民纪要》也不算正式的法律渊源了。转换理论瞬间就没了最高层级的支撑。法院只能继续靠“民法基本原理”来续命。问题是法官的拟制意思算不算越权?要是替代行为跟当事人本意差得太远当事人能不能上诉?要是结果还是不公正是不是还得回到解释或补正的老路上去?这些问题现在都没有标准答案。 这就把现实矛盾给摊开了:立法沉默、学理争议还有公众期待碰在一起的时候,司法该怎么平衡自由裁量权和意思自治?或许只有在以后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修正案里给出更清楚的指引才能让转换理论从民间的救火队变成真正的制度工具。 总之这事儿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能救活一份合同守护一份信任;用得不好就成了法官乱拍板的温床。《民法典》故意留白不是失误而是把难题抛给了时间。随着交易越来越复杂新合同层出不穷转换理论的需求只会增加不会减少。未来到底是立法补位还是继续靠判例和学理撑着值得一直盯着看。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当无效合同横亘在当事人之间时“换一张新合同”这条救赎之路已经被无数判决悄悄铺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