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法院创新破局"无产可破"案 14个月攻坚实现债权全额清偿

问题:民生类破产案件往往牵动面广、矛盾集中。

本案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已陷入多起执行案件,表面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债权端则以小微企业与职工为主,既关系上下游经营,也影响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案件若简单以“清算终结”处理,可能导致债权长期悬而未决,甚至引发连锁性经营风险与社会矛盾。

原因:一是资产线索隐蔽与账册移交不顺。

清算启动初期,公司股东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移交账册,导致管理人难以准确掌握财务状况与资产流向,直接制约清算推进。

二是公司治理瑕疵叠加法律责任缺位。

跨域核查显示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情形,若不依法追收,破产财产将难以补充,债权清偿缺乏资金来源。

三是债权申报质量参差,存在关联企业不当申报风险。

债权审查环节出现对部分债权真实性的异议,需要通过走访核对、调取凭证等方式辨明真伪,防止“浑水摸鱼”侵蚀真实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四是清偿预期与支付能力错配。

债权人希望一次性足额拿回款项以降低风险,股东则受资金能力限制难以一次兑付,双方缺乏互信使和解长期停滞。

影响:案件处理走向不仅决定单个企业的退场方式,更影响多方主体的权益实现与市场预期。

一方面,若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小微企业资金链承压、职工权益难以落地,容易造成“拖累效应”,影响区域营商环境与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若债权审查把关不严,虚假或不当申报挤占破产财产,将损害真实债权人利益,削弱破产制度的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能否通过法治化方式实现有序退出与债权最大化清偿,事关“僵尸企业”出清效率与市场资源再配置。

对策:依法用足破产制度工具箱,关键在“查清—追回—核准—促和解”四个环节协同发力。

其一,强化资产线索核查与协同办案。

针对账册拒不移交等情形,法院会同执行部门开展跨域核查,尽可能恢复企业真实资产与责任图谱,为后续追偿奠定事实基础。

其二,依法追收未实缴出资,补充破产财产。

锁定股东出资瑕疵后,督促管理人依程序提起追收诉讼,以法律责任倒逼股东履行义务,打开清偿资金来源通道。

其三,严格债权审查,维护公平清偿秩序。

对存疑债权通过走访核对、账目比对、凭证调取等方式逐项核实,依法纠正关联企业不当申报,核减不实金额,确保有限财产优先用于真实债权。

其四,以风险透明换取互信,以分期方案提升可执行性。

在和解路径选择上,针对债权人“担心落空”、股东“难以一次付清”的矛盾,通过多轮“背对背”沟通,把案件难点、执行风险、监督机制讲清楚,同时结合支付能力设计分期还款安排,并明确监督与履约约束,推动双方从对立转向可落地的交易结构。

前景:从结果看,案件通过持续推进信息核查、责任追究与和解谈判,最终实现债权全额清偿,说明在“无产可破”的表象之下,仍可能存在可依法挖掘的责任财产与清偿空间。

面向未来,民生类破产案件办理可在三方面进一步发力:一是完善“执行—破产”衔接机制,推动资产线索与债务信息更顺畅流转,缩短“查清底数”的时间成本;二是强化对股东出资责任、关联交易与不当申报的审查力度,以规则刚性守住公平清偿底线;三是优化和解监督与履约保障,通过资金托管、信息披露、违约后果等安排提升分期方案的可信度与可执行性,促进破产程序从“终结案件”转向“实质化解矛盾、修复信用预期”。

一起看似"无产可破"的案件,最终实现债权全额清偿,这不仅是司法智慧和耐心坚持的胜利,更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

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成为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的具体实践。